《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条件》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4-14 10:05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条件》(以下简称《卫生系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条件》)。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卫生系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条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出台《卫生系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条件》,主要有三方面考虑:一是贯彻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精神。2021年,人社部、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指出了明确方向,要求各省健全评价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为了落实上述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区药学职称评价体系,有必要研究修订药学职称评审条件,对职称评审的相关标准和评价机制进行细化明确。二是落实国家关于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要求。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的意见》,要求各省“完善检查员参加相应职称评审的政策”“国家和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可按规定成立相应检查员职称评审委员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开展相应职称评审工作”。2020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再次要求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积极争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等部门支持,探索建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公务员职务职级与药品检查员层级相应衔接机制。”为了落实以上要求,有必要增设药品工程序列职称。三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卫生系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提出的新要求。2015年制定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对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职称评价标准和导向发生了变化,越来越注重参评人员实际业绩和业务水平,不再将论文、奖项、学历、资历作为重要评判标准,因此,急需修订现行评审条件以适应时代发展趋势。

二、《卫生系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条件》对促进我区卫生系列药学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具有怎样的意义?

卫生系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主要从事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研制、生产、经营、使用以及检验检测、检查核查、技术审评、检测评价等工作,关系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多为知识密集型的高新技术领域,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具有较高要求。通过修订出台《卫生系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条件》,进一步完善卫生系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和标准,更加客观评价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以职称评审的方式将工作业绩强、能力水平高的人才选拔出来,为打造政治过硬、素质优良、业务精湛、廉洁高效的药学专业技术队伍夯实制度基础。

三、《卫生系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条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卫生系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条件》共计四章二十五条。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适用范围和评审原则,将药品检查员纳入新的职称制度,新增药品工程序列职称,建立药品(含化妆品、医疗器械)检查员层级评定与药品序列职称衔接机制。明确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的评价办法,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第二章为申报基本资格。明确药学序列和药品工程序列申报不同级别职称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学历资历要求。

第三章为能力业绩条件。针对不同层级的专业人员,从理论素养、政策水平、工作业绩、科研能力、工作经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侧重考察参评人员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四章为附则。对评审条件中相关内容进行了附加说明。

四、《卫生系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条件》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卫生系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以及检验检测、检查核查、技术审评、监测评价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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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14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条件》政策解读,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条件》(以下简称《卫生系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条件》)。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一、《卫生系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条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出台《卫生系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条件》,主要有三方面考虑:一是贯彻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精神。2021年,人社部、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指出了明确方向,要求各省健全评价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为了落实上述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区药学职称评价体系,有必要研究修订药学职称评审条件,对职称评审的相关标准和评价机制进行细化明确。二是落实国家关于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要求。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的意见》,要求各省“完善检查员参加相应职称评审的政策”“国家和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可按规定成立相应检查员职称评审委员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开展相应职称评审工作”。2020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再次要求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积极争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等部门支持,探索建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公务员职务职级与药品检查员层级相应衔接机制。”为了落实以上要求,有必要增设药品工程序列职称。三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卫生系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提出的新要求。2015年制定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对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职称评价标准和导向发生了变化,越来越注重参评人员实际业绩和业务水平,不再将论文、奖项、学历、资历作为重要评判标准,因此,急需修订现行评审条件以适应时代发展趋势。二、《卫生系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条件》对促进我区卫生系列药学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具有怎样的意义?卫生系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主要从事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研制、生产、经营、使用以及检验检测、检查核查、技术审评、检测评价等工作,关系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多为知识密集型的高新技术领域,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具有较高要求。通过修订出台《卫生系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条件》,进一步完善卫生系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和标准,更加客观评价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以职称评审的方式将工作业绩强、能力水平高的人才选拔出来,为打造政治过硬、素质优良、业务精湛、廉洁高效的药学专业技术队伍夯实制度基础。三、《卫生系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条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卫生系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条件》共计四章二十五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适用范围和评审原则,将药品检查员纳入新的职称制度,新增药品工程序列职称,建立药品(含化妆品、医疗器械)检查员层级评定与药品序列职称衔接机制。明确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的评价办法,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第二章为申报基本资格。明确药学序列和药品工程序列申报不同级别职称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学历资历要求。第三章为能力业绩条件。针对不同层级的专业人员,从理论素养、政策水平、工作业绩、科研能力、工作经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侧重考察参评人员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第四章为附则。对评审条件中相关内容进行了附加说明。四、《卫生系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条件》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卫生系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以及检验检测、检查核查、技术审评、监测评价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条件》(以下简称《卫生系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条件》)。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卫生系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条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出台《卫生系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条件》,主要有三方面考虑:一是贯彻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精神。2021年,人社部、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指出了明确方向,要求各省健全评价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为了落实上述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区药学职称评价体系,有必要研究修订药学职称评审条件,对职称评审的相关标准和评价机制进行细化明确。二是落实国家关于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要求。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的意见》,要求各省“完善检查员参加相应职称评审的政策”“国家和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可按规定成立相应检查员职称评审委员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开展相应职称评审工作”。2020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再次要求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积极争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等部门支持,探索建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公务员职务职级与药品检查员层级相应衔接机制。”为了落实以上要求,有必要增设药品工程序列职称。三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卫生系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提出的新要求。2015年制定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对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职称评价标准和导向发生了变化,越来越注重参评人员实际业绩和业务水平,不再将论文、奖项、学历、资历作为重要评判标准,因此,急需修订现行评审条件以适应时代发展趋势。

二、《卫生系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条件》对促进我区卫生系列药学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具有怎样的意义?

卫生系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主要从事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研制、生产、经营、使用以及检验检测、检查核查、技术审评、检测评价等工作,关系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多为知识密集型的高新技术领域,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具有较高要求。通过修订出台《卫生系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条件》,进一步完善卫生系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和标准,更加客观评价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以职称评审的方式将工作业绩强、能力水平高的人才选拔出来,为打造政治过硬、素质优良、业务精湛、廉洁高效的药学专业技术队伍夯实制度基础。

三、《卫生系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条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卫生系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条件》共计四章二十五条。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适用范围和评审原则,将药品检查员纳入新的职称制度,新增药品工程序列职称,建立药品(含化妆品、医疗器械)检查员层级评定与药品序列职称衔接机制。明确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的评价办法,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第二章为申报基本资格。明确药学序列和药品工程序列申报不同级别职称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学历资历要求。

第三章为能力业绩条件。针对不同层级的专业人员,从理论素养、政策水平、工作业绩、科研能力、工作经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侧重考察参评人员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四章为附则。对评审条件中相关内容进行了附加说明。

四、《卫生系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条件》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卫生系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以及检验检测、检查核查、技术审评、监测评价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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