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3-02240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23〕16号
成文日期 2023-04-13 公文时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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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23〕16号
成文日期 2023-04-13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3 14:24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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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的意见》(国办发〔2019〕3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以及检验检测、检查核查、技术审评、监测评价等工作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首位,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制度,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注重标志性成果转化应用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四条药学职称分为药学和药品工程2个类别,职称级别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其中,高级职称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分设助理级和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为:主任药师、主任中药师、主任蒙药师、正高级工程师;副高级职称名称为: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副主任蒙药师、高级工程师;中级职称名称为: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主管蒙药师、工程师;助理级职称名称为:药师、中药师、蒙药师、助理工程师。员级职称名称为:药士、中药士、蒙药士、技术员。

药学职称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五条  药品(含化妆品、医疗器械)检查员申报药品工程职称的需先取得相应等级的检查员资格。其中,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需取得专家级检查员资格,申报高级工程师需取得高级检查员资格,申报工程师需取得中级检查员资格,申报助理工程师需取得初级检查员资格。

第六条打通高技能人才和药品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药品工程专业技术领域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参加本专业药品工程职称评审。

第七条  药学中、初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的评价办法。其中,药学、中药学专业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后取得;蒙药学、药品工程专业参加自治区统一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后取得。

药学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参加考试合格并通过相应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方可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八条  蒙药学、药品工程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基本资格

第九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诚实守信,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十条  申报高级职称须所在单位聘用在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且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主任药师、主任中药师、主任蒙药师、正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任药师、主任中药师、主任蒙药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受聘担任相应药学副高级职称职务满5年。

2.正高级工程师: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申报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副主任蒙药师、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副主任蒙药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受聘担任相应药学中级职称职务(含执业药师)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且受聘担任相应药学中级职称职务(含执业药师)满7年。

2.高级工程师: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三)申报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主管蒙药师、工程师考试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主管蒙药师: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相应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相应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取得相应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取得相应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2.工程师: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四)申报药师、中药师、蒙药师、助理工程师考试须具备下列条件:

1.药师、中药师、蒙药师: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备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具备中专学历,取得药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2.助理工程师: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五)申报药士、中药士、药士、技术员考试须具备下列条件:

1.药士、中药士、蒙药士:具备中专、大专学历。

2.技术员: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六)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按具备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职称评审。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三条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四条  主任药师、主任中药师、主任蒙药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精通本专业领域的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熟悉本专业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章,并能在本专业技术中灵活运用。能对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提高,能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发展规划和建议。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熟练将新技术、新方法等成果运用于工作实践。

(二)工作能力

1.担任副高级职称职务期间,即从聘任时间开始计算,平均每年参加药学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

2.具有丰富的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学科领域内重大的复杂疑难技术问题。

3.作为自治区药学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在本学科的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

4.具有结合本专业实际,指导、组织、制定业务管理制度的能力。

5.具有指导和培养下级技术人员工作、研究的能力以及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 

在担任副高级职称职务期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3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政府机构颁发的奖项(排名前3)1项;或主持自治区级专业学会一等奖项目1项;或主持盟市级政府机构颁发的一等奖项目2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或制作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的科研报告、教学视频、调查报告2项以上,经相关专业或主管部门认定后,在本行业领域内颁布实施、推广或采用;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盟市(厅、局)级以上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规划、实施意见等技术文件。

3.主持研发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2,以专利证书为准)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发明人第一名),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或主持自治区(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5.作为主要完成人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科普作品5篇以上,经相关专业或主管部门认定后,获得政府部门的正规媒介载用,作为本行业领域主要对外宣传作品。

6.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的制定修订,并通过自治区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7.独立或作为主要编著者(主编或副主编),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著作(合著20万字以上,本人撰写部分5万字以上)1部。

8.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对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撰写工作专题报告、工作总结2篇。

9.代表作举荐。代表本人最高水平的熟练解决药品调剂、药品合理使用、药品质量管理、检验检测、用药监测、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改进等环节复杂问题形成的高质量合理用药分析报告、技术应用案例、疑难病例讨论、会诊案例、个体化用药案例或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等。须附相关原始资料。

第十五条  正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精通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在某一领域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掌握本专业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章,并能在本专业技术中得到运用;精通本专业领域技术研究方法并开展工作,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本专业领域影响力强,是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熟练掌握和运用国内领先的方法和技术,并能分析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熟练将新技术、新方法等成果运用于工作实践。

(二)工作能力

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期间,即从聘任时间开始计算,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制定本专业国家标准或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能力。

2.具备主持完成自治区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发起的新检验方法、补充检验标准、不良反应重点监测或安全性评价项目的能力。

3.具备主持完成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设计、引进、实验的能力。

4.具备主持新药、仿制药、医疗机构制剂、医疗器械等研发能力。

5.具备主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技术规范、指导原则、检查指南或管理办法等起草编制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

在担任副高级职称职务期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3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政府机构颁发的奖项(排名前3)1项;或主持自治区级专业学会一等奖项目1项;或主持盟市级政府机构颁发的一等奖项目2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或制作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的科研报告、教学视频、调查报告2项以上,经相关专业或主管部门认定后,在本行业领域内颁布实施、推广或采用;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盟市(厅)级以上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规划、实施意见等技术文件。

3.主持研发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2,以专利证书为准)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发明人第一名),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或主持自治区(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5.作为主要完成人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科普作品5篇以上,经相关专业或主管部门认定后,获得政府部门的正规媒介载用,作为本行业领域主要对外宣传作品。

6.主持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项以上,或参与2项以上,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7.作为参加人参与完成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技术规范、指导原则、检查指南或管理办法等起草编制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自治区级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科学监管项目、地方规范、检查指南或管理办法等起草编制2项以上,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8.独立或作为主要编著者(主编或副主编),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著作(合著20万字以上,本人撰写部分需多于5万字)1部。

9.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对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撰写工作专题报告、工作总结2篇。

10.作为主要负责人,积极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设计、科研、开发、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1.取得自治区级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专家级检查员资格,并参加国家级或区域中心组织的现场检查年平均1次以上,或担任组长完成自治区级现场检查年平均5次以上;或年平均审核审评检查综合评定报告15份以上。

12.在重大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检查中,能够解决复杂的技术疑难问题,为行政执法提供有力依据,或作为组长现场检查时,发现管理相对人有重大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并受到自治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需附相关证明材料。

13.主持开展不良反应(事件)监测业务工作,完成1个品种以上的重点监测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副主任蒙药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本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章。深入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将新技术、新方法等成果运用于工作实践。能对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能够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二)工作能力

1.担任中级职称职务期间,即从聘任时间开始计算,平均每年参加药学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

2.具有较丰富的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学科领域内重大的复杂疑难技术问题。

3.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4.具有结合本专业实际,指导、组织、制定业务管理制度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

在担任中级职称职务期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3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政府机构颁发的三等奖以上科技成果奖励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或制作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的科研报告、教学视频、调查报告1项以上,经相关专业或主管部门认定后,在本行业领域内颁布实施、推广或采用;或参加完成1项盟市(厅)级以上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规划、实施意见等技术文件。

3.主持研发的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发明人第一名),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自治区(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或主持盟市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5.作为主要完成人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科普作品3篇,经相关专业或主管部门认定后,获得政府部门的正规媒介载用,作为本行业领域主要对外宣传作品。

6.参加完成1项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的制定修订,并通过自治区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7.作为参编者,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

8.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对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撰写工作专题报告、工作总结1篇。

9.代表作举荐。代表本人最高水平的熟练解决药品调剂、药品合理使用、药品质量管理、检验检测、用药监测、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改进等环节复杂问题形成的高质量合理用药分析报告、技术应用案例、疑难病例讨论、会诊案例、个体化用药案例或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等。须附相关原始资料。

第十七条  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在某一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专业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本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章,并能在本专业技术中灵活运用;精通本专业领域技术研究方法并开展工作,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本专业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较强;能够运用国内领先的方法和技术,分析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将新技术、新方法等成果运用于工作实践。

(二)工作能力

担任工程师职务期间,即从聘任时间开始计算,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参与制定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能力。

2.具备参与完成自治区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发起的新检验方法、补充检验标准、不良反应重点监测或安全性评价项目的能力。

3.具备参与完成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设计、引进、实验的能力。

4.具备参与新药、仿制药、医疗机构制剂、医疗器械等研发能力。

5.具备参与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技术规范、指导原则、检查指南或管理办法等起草编制工作的能力。

6.具有指导和培养下级技术人员工作、研究的能力以及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

(三)业绩条件

在担任工程师职务期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3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政府机构颁发的三等奖以上科技成果奖励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或制作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的科研报告、教学视频、调查报告1项以上,经相关专业或主管部门认定后,在本行业领域内颁布实施、推广或采用;或参加完成1项盟市(厅)级以上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规划、实施方案、工作等技术文件。

3.主持研发的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发明人第一名),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自治区(部)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或主持盟市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5.作为主要完成人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科普作品3篇,经相关专业或主管部门认定后,获得政府部门的正规媒介载用,作为本行业领域主要对外宣传作品。

6.作为参加人参与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项以上,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7.作为参加人参与完成自治区级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科学监管项目、地方规范、检查指南或管理办法等起草编制2项以上,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8.作为参编者,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

9.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对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撰写工作专题报告、工作总结1篇。

10.作为主要参与人,积极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设计、科研、开发、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1.取得自治区级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高级检查员资格,并参加国家级或区域中心组织的现场检查年平均1次以上,或完成自治区级现场检查年平均8次以上;或年平均审核审评检查综合评定报告10份以上。

12.在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检查中,能够解决技术问题,为行政执法提供有力依据,并受到自治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需附相关证明材料。

13.参与开展不良反应(事件)监测业务工作,完成1个品种以上的重点监测评价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药学或工程(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类)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中药学类别要求的学历(学位)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药品工程类别要求的学历(学位)须取得与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相关的专业学历(学位),其中,药品(含化妆品、医疗器械)检查员申报药品工程职称的应取得各类型检查员相关专业学历(学位)。具体对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相关学科专业目录界定。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

(二)专题报告是指:针对与本人业务相关问题开展专门研究,撰写不少于2000字的研究报告。

(三)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论文、著作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且内容与所在岗位工作相符。专刊、增刊、内刊、特刊、电子期刊、论文集的文章不在此列。

(四)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二十一条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从事药学和中药(含蒙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的中级职称。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申报副高级药学和中药(含蒙药)学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二条申报人提供虚假申报资料、隐瞒被处分处理等相关情况的,由用人单位取消其职称申报资格;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经推荐单位和评委会办事机构调查核实,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二十三条申报人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内人社发〔2015〕92号)、《内蒙古自治区蒙药学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内人社发〔2015〕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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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的意见》(国办发〔2019〕3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以及检验检测、检查核查、技术审评、监测评价等工作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首位,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制度,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注重标志性成果转化应用的质量、贡献和影响。第四条  药学职称分为药学和药品工程2个类别,职称级别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其中,高级职称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分设助理级和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为:主任药师、主任中药师、主任蒙药师、正高级工程师;副高级职称名称为: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副主任蒙药师、高级工程师;中级职称名称为: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主管蒙药师、工程师;助理级职称名称为:药师、中药师、蒙药师、助理工程师。员级职称名称为:药士、中药士、蒙药士、技术员。药学职称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第五条  药品(含化妆品、医疗器械)检查员申报药品工程职称的需先取得相应等级的检查员资格。其中,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需取得专家级检查员资格,申报高级工程师需取得高级检查员资格,申报工程师需取得中级检查员资格,申报助理工程师需取得初级检查员资格。第六条  打通高技能人才和药品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药品工程专业技术领域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参加本专业药品工程职称评审。第七条  药学中、初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的评价办法。其中,药学、中药学专业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后取得;蒙药学、药品工程专业参加自治区统一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后取得。药学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参加考试合格并通过相应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方可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第八条  蒙药学、药品工程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基本资格第九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诚实守信,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第十条  申报高级职称须所在单位聘用在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且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第十一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一)申报主任药师、主任中药师、主任蒙药师、正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主任药师、主任中药师、主任蒙药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受聘担任相应药学副高级职称职务满5年。2.正高级工程师: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二)申报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副主任蒙药师、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副主任蒙药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受聘担任相应药学中级职称职务(含执业药师)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且受聘担任相应药学中级职称职务(含执业药师)满7年。2.高级工程师: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三)申报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主管蒙药师、工程师考试须具备下列条件:1.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主管蒙药师: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且取得相应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相应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且取得相应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且取得相应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2.工程师: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四)申报药师、中药师、蒙药师、助理工程师考试须具备下列条件:1.药师、中药师、蒙药师: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备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具备中专学历,取得药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2.助理工程师: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五)申报药士、中药士、蒙药士、技术员考试须具备下列条件:1.药士、中药士、蒙药士:具备中专、大专学历。2.技术员: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六)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按具备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职称评审。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第十三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第十四条  主任药师、主任中药师、主任蒙药师(一)专业理论水平精通本专业领域的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熟悉本专业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章,并能在本专业技术中灵活运用。能对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提高,能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发展规划和建议。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熟练将新技术、新方法等成果运用于工作实践。(二)工作能力1.担任副高级职称职务期间,即从聘任时间开始计算,平均每年参加药学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2.具有丰富的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学科领域内重大的复杂疑难技术问题。3.作为自治区药学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在本学科的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4.具有结合本专业实际,指导、组织、制定业务管理制度的能力。5.具有指导和培养下级技术人员工作、研究的能力以及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三)工作业绩  在担任副高级职称职务期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3项: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政府机构颁发的奖项(排名前3)1项;或主持自治区级专业学会一等奖项目1项;或主持盟市级政府机构颁发的一等奖项目2项。2.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或制作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的科研报告、教学视频、调查报告2项以上,经相关专业或主管部门认定后,在本行业领域内颁布实施、推广或采用;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盟市(厅、局)级以上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规划、实施意见等技术文件。3.主持研发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2,以专利证书为准)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发明人第一名),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或主持自治区(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项目合同书为准)。5.作为主要完成人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科普作品5篇以上,经相关专业或主管部门认定后,获得政府部门的正规媒介载用,作为本行业领域主要对外宣传作品。6.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的制定修订,并通过自治区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7.独立或作为主要编著者(主编或副主编),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著作(合著20万字以上,本人撰写部分5万字以上)1部。8.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对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撰写工作专题报告、工作总结2篇。9.代表作举荐。代表本人最高水平的熟练解决药品调剂、药品合理使用、药品质量管理、检验检测、用药监测、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改进等环节复杂问题形成的高质量合理用药分析报告、技术应用案例、疑难病例讨论、会诊案例、个体化用药案例或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等。须附相关原始资料。第十五条  正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精通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在某一领域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掌握本专业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章,并能在本专业技术中得到运用;精通本专业领域技术研究方法并开展工作,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本专业领域影响力强,是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熟练掌握和运用国内领先的方法和技术,并能分析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熟练将新技术、新方法等成果运用于工作实践。(二)工作能力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期间,即从聘任时间开始计算,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制定本专业国家标准或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能力。2.具备主持完成自治区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发起的新检验方法、补充检验标准、不良反应重点监测或安全性评价项目的能力。3.具备主持完成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设计、引进、实验的能力。4.具备主持新药、仿制药、医疗机构制剂、医疗器械等研发能力。5.具备主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技术规范、指导原则、检查指南或管理办法等起草编制工作的能力。(三)工作业绩在担任副高级职称职务期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3项: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政府机构颁发的奖项(排名前3)1项;或主持自治区级专业学会一等奖项目1项;或主持盟市级政府机构颁发的一等奖项目2项。2.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或制作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的科研报告、教学视频、调查报告2项以上,经相关专业或主管部门认定后,在本行业领域内颁布实施、推广或采用;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盟市(厅)级以上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规划、实施意见等技术文件。3.主持研发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2,以专利证书为准)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发明人第一名),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或主持自治区(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项目合同书为准)。5.作为主要完成人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科普作品5篇以上,经相关专业或主管部门认定后,获得政府部门的正规媒介载用,作为本行业领域主要对外宣传作品。6.主持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项以上,或参与2项以上,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发布实施。7.作为参加人参与完成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技术规范、指导原则、检查指南或管理办法等起草编制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自治区级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科学监管项目、地方规范、检查指南或管理办法等起草编制2项以上,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发布实施。8.独立或作为主要编著者(主编或副主编),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著作(合著20万字以上,本人撰写部分需多于5万字)1部。9.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对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撰写工作专题报告、工作总结2篇。10.作为主要负责人,积极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设计、科研、开发、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1.取得自治区级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专家级检查员资格,并参加国家级或区域中心组织的现场检查年平均1次以上,或担任组长完成自治区级现场检查年平均5次以上;或年平均审核审评检查综合评定报告15份以上。12.在重大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检查中,能够解决复杂的技术疑难问题,为行政执法提供有力依据,或作为组长现场检查时,发现管理相对人有重大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并受到自治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需附相关证明材料。13.主持开展不良反应(事件)监测业务工作,完成1个品种以上的重点监测评价报告。第十六条  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副主任蒙药师(一)专业理论水平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本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章。深入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将新技术、新方法等成果运用于工作实践。能对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能够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二)工作能力1.担任中级职称职务期间,即从聘任时间开始计算,平均每年参加药学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2.具有较丰富的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学科领域内重大的复杂疑难技术问题。3.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4.具有结合本专业实际,指导、组织、制定业务管理制度的能力。(三)工作业绩在担任中级职称职务期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3项: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政府机构颁发的三等奖以上科技成果奖励1项。2.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或制作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的科研报告、教学视频、调查报告1项以上,经相关专业或主管部门认定后,在本行业领域内颁布实施、推广或采用;或参加完成1项盟市(厅)级以上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规划、实施意见等技术文件。3.主持研发的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发明人第一名),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自治区(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或主持盟市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项目合同书为准)。5.作为主要完成人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科普作品3篇,经相关专业或主管部门认定后,获得政府部门的正规媒介载用,作为本行业领域主要对外宣传作品。6.参加完成1项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的制定修订,并通过自治区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7.作为参编者,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8.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对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撰写工作专题报告、工作总结1篇。9.代表作举荐。代表本人最高水平的熟练解决药品调剂、药品合理使用、药品质量管理、检验检测、用药监测、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改进等环节复杂问题形成的高质量合理用药分析报告、技术应用案例、疑难病例讨论、会诊案例、个体化用药案例或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等。须附相关原始资料。第十七条  高级工程师(一)专业理论水平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在某一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专业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本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章,并能在本专业技术中灵活运用;精通本专业领域技术研究方法并开展工作,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本专业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较强;能够运用国内领先的方法和技术,分析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将新技术、新方法等成果运用于工作实践。(二)工作能力担任工程师职务期间,即从聘任时间开始计算,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参与制定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能力。2.具备参与完成自治区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发起的新检验方法、补充检验标准、不良反应重点监测或安全性评价项目的能力。3.具备参与完成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设计、引进、实验的能力。4.具备参与新药、仿制药、医疗机构制剂、医疗器械等研发能力。5.具备参与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技术规范、指导原则、检查指南或管理办法等起草编制工作的能力。6.具有指导和培养下级技术人员工作、研究的能力以及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三)业绩条件在担任工程师职务期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3项: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政府机构颁发的三等奖以上科技成果奖励1项。2.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或制作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的科研报告、教学视频、调查报告1项以上,经相关专业或主管部门认定后,在本行业领域内颁布实施、推广或采用;或参加完成1项盟市(厅)级以上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规划、实施方案、工作等技术文件。3.主持研发的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发明人第一名),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自治区(部)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或主持盟市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项目合同书为准)。5.作为主要完成人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科普作品3篇,经相关专业或主管部门认定后,获得政府部门的正规媒介载用,作为本行业领域主要对外宣传作品。6.作为参加人参与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项以上,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发布实施。7.作为参加人参与完成自治区级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科学监管项目、地方规范、检查指南或管理办法等起草编制2项以上,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发布实施。8.作为参编者,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9.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对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撰写工作专题报告、工作总结1篇。10.作为主要参与人,积极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设计、科研、开发、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1.取得自治区级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高级检查员资格,并参加国家级或区域中心组织的现场检查年平均1次以上,或完成自治区级现场检查年平均8次以上;或年平均审核审评检查综合评定报告10份以上。12.在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检查中,能够解决技术问题,为行政执法提供有力依据,并受到自治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需附相关证明材料。13.参与开展不良反应(事件)监测业务工作,完成1个品种以上的重点监测评价报告。 第四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药学或工程(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类)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中药学类别要求的学历(学位)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药品工程类别要求的学历(学位)须取得与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相关的专业学历(学位),其中,药品(含化妆品、医疗器械)检查员申报药品工程职称的应取得各类型检查员相关专业学历(学位)。具体对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相关学科专业目录界定。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一)“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二)专题报告是指:针对与本人业务相关问题开展专门研究,撰写不少于2000字的研究报告。(三)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论文、著作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且内容与所在岗位工作相符。专刊、增刊、内刊、特刊、电子期刊、论文集的文章不在此列。(四)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从事药学和中药(含蒙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的中级职称。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申报副高级药学和中药(含蒙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提供虚假申报资料、隐瞒被处分处理等相关情况的,由用人单位取消其职称申报资格;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经推荐单位和评委会办事机构调查核实,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第二十三条  申报人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内人社发〔2015〕92号)、《内蒙古自治区蒙药学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内人社发〔2015〕92号)同时废止。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的意见》(国办发〔2019〕3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以及检验检测、检查核查、技术审评、监测评价等工作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首位,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制度,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注重标志性成果转化应用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四条药学职称分为药学和药品工程2个类别,职称级别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其中,高级职称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分设助理级和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为:主任药师、主任中药师、主任蒙药师、正高级工程师;副高级职称名称为: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副主任蒙药师、高级工程师;中级职称名称为: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主管蒙药师、工程师;助理级职称名称为:药师、中药师、蒙药师、助理工程师。员级职称名称为:药士、中药士、蒙药士、技术员。

药学职称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五条  药品(含化妆品、医疗器械)检查员申报药品工程职称的需先取得相应等级的检查员资格。其中,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需取得专家级检查员资格,申报高级工程师需取得高级检查员资格,申报工程师需取得中级检查员资格,申报助理工程师需取得初级检查员资格。

第六条打通高技能人才和药品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药品工程专业技术领域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参加本专业药品工程职称评审。

第七条  药学中、初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的评价办法。其中,药学、中药学专业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后取得;蒙药学、药品工程专业参加自治区统一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后取得。

药学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参加考试合格并通过相应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方可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八条  蒙药学、药品工程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基本资格

第九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诚实守信,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十条  申报高级职称须所在单位聘用在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且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主任药师、主任中药师、主任蒙药师、正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任药师、主任中药师、主任蒙药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受聘担任相应药学副高级职称职务满5年。

2.正高级工程师: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申报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副主任蒙药师、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副主任蒙药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受聘担任相应药学中级职称职务(含执业药师)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且受聘担任相应药学中级职称职务(含执业药师)满7年。

2.高级工程师: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三)申报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主管蒙药师、工程师考试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主管蒙药师: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相应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相应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取得相应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取得相应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2.工程师: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四)申报药师、中药师、蒙药师、助理工程师考试须具备下列条件:

1.药师、中药师、蒙药师: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备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具备中专学历,取得药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2.助理工程师: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五)申报药士、中药士、药士、技术员考试须具备下列条件:

1.药士、中药士、蒙药士:具备中专、大专学历。

2.技术员: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六)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按具备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职称评审。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三条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四条  主任药师、主任中药师、主任蒙药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精通本专业领域的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熟悉本专业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章,并能在本专业技术中灵活运用。能对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提高,能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发展规划和建议。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熟练将新技术、新方法等成果运用于工作实践。

(二)工作能力

1.担任副高级职称职务期间,即从聘任时间开始计算,平均每年参加药学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

2.具有丰富的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学科领域内重大的复杂疑难技术问题。

3.作为自治区药学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在本学科的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

4.具有结合本专业实际,指导、组织、制定业务管理制度的能力。

5.具有指导和培养下级技术人员工作、研究的能力以及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 

在担任副高级职称职务期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3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政府机构颁发的奖项(排名前3)1项;或主持自治区级专业学会一等奖项目1项;或主持盟市级政府机构颁发的一等奖项目2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或制作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的科研报告、教学视频、调查报告2项以上,经相关专业或主管部门认定后,在本行业领域内颁布实施、推广或采用;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盟市(厅、局)级以上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规划、实施意见等技术文件。

3.主持研发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2,以专利证书为准)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发明人第一名),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或主持自治区(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5.作为主要完成人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科普作品5篇以上,经相关专业或主管部门认定后,获得政府部门的正规媒介载用,作为本行业领域主要对外宣传作品。

6.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的制定修订,并通过自治区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7.独立或作为主要编著者(主编或副主编),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著作(合著20万字以上,本人撰写部分5万字以上)1部。

8.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对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撰写工作专题报告、工作总结2篇。

9.代表作举荐。代表本人最高水平的熟练解决药品调剂、药品合理使用、药品质量管理、检验检测、用药监测、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改进等环节复杂问题形成的高质量合理用药分析报告、技术应用案例、疑难病例讨论、会诊案例、个体化用药案例或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等。须附相关原始资料。

第十五条  正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精通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在某一领域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掌握本专业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章,并能在本专业技术中得到运用;精通本专业领域技术研究方法并开展工作,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本专业领域影响力强,是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熟练掌握和运用国内领先的方法和技术,并能分析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熟练将新技术、新方法等成果运用于工作实践。

(二)工作能力

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期间,即从聘任时间开始计算,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制定本专业国家标准或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能力。

2.具备主持完成自治区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发起的新检验方法、补充检验标准、不良反应重点监测或安全性评价项目的能力。

3.具备主持完成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设计、引进、实验的能力。

4.具备主持新药、仿制药、医疗机构制剂、医疗器械等研发能力。

5.具备主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技术规范、指导原则、检查指南或管理办法等起草编制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

在担任副高级职称职务期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3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政府机构颁发的奖项(排名前3)1项;或主持自治区级专业学会一等奖项目1项;或主持盟市级政府机构颁发的一等奖项目2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或制作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的科研报告、教学视频、调查报告2项以上,经相关专业或主管部门认定后,在本行业领域内颁布实施、推广或采用;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盟市(厅)级以上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规划、实施意见等技术文件。

3.主持研发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2,以专利证书为准)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发明人第一名),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或主持自治区(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5.作为主要完成人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科普作品5篇以上,经相关专业或主管部门认定后,获得政府部门的正规媒介载用,作为本行业领域主要对外宣传作品。

6.主持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项以上,或参与2项以上,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7.作为参加人参与完成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技术规范、指导原则、检查指南或管理办法等起草编制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自治区级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科学监管项目、地方规范、检查指南或管理办法等起草编制2项以上,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8.独立或作为主要编著者(主编或副主编),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著作(合著20万字以上,本人撰写部分需多于5万字)1部。

9.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对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撰写工作专题报告、工作总结2篇。

10.作为主要负责人,积极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设计、科研、开发、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1.取得自治区级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专家级检查员资格,并参加国家级或区域中心组织的现场检查年平均1次以上,或担任组长完成自治区级现场检查年平均5次以上;或年平均审核审评检查综合评定报告15份以上。

12.在重大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检查中,能够解决复杂的技术疑难问题,为行政执法提供有力依据,或作为组长现场检查时,发现管理相对人有重大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并受到自治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需附相关证明材料。

13.主持开展不良反应(事件)监测业务工作,完成1个品种以上的重点监测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副主任蒙药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本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章。深入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将新技术、新方法等成果运用于工作实践。能对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能够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二)工作能力

1.担任中级职称职务期间,即从聘任时间开始计算,平均每年参加药学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

2.具有较丰富的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学科领域内重大的复杂疑难技术问题。

3.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4.具有结合本专业实际,指导、组织、制定业务管理制度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

在担任中级职称职务期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3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政府机构颁发的三等奖以上科技成果奖励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或制作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的科研报告、教学视频、调查报告1项以上,经相关专业或主管部门认定后,在本行业领域内颁布实施、推广或采用;或参加完成1项盟市(厅)级以上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规划、实施意见等技术文件。

3.主持研发的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发明人第一名),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自治区(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或主持盟市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5.作为主要完成人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科普作品3篇,经相关专业或主管部门认定后,获得政府部门的正规媒介载用,作为本行业领域主要对外宣传作品。

6.参加完成1项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的制定修订,并通过自治区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7.作为参编者,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

8.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对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撰写工作专题报告、工作总结1篇。

9.代表作举荐。代表本人最高水平的熟练解决药品调剂、药品合理使用、药品质量管理、检验检测、用药监测、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改进等环节复杂问题形成的高质量合理用药分析报告、技术应用案例、疑难病例讨论、会诊案例、个体化用药案例或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等。须附相关原始资料。

第十七条  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在某一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专业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本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章,并能在本专业技术中灵活运用;精通本专业领域技术研究方法并开展工作,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本专业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较强;能够运用国内领先的方法和技术,分析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将新技术、新方法等成果运用于工作实践。

(二)工作能力

担任工程师职务期间,即从聘任时间开始计算,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参与制定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能力。

2.具备参与完成自治区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发起的新检验方法、补充检验标准、不良反应重点监测或安全性评价项目的能力。

3.具备参与完成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设计、引进、实验的能力。

4.具备参与新药、仿制药、医疗机构制剂、医疗器械等研发能力。

5.具备参与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技术规范、指导原则、检查指南或管理办法等起草编制工作的能力。

6.具有指导和培养下级技术人员工作、研究的能力以及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

(三)业绩条件

在担任工程师职务期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3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政府机构颁发的三等奖以上科技成果奖励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或制作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的科研报告、教学视频、调查报告1项以上,经相关专业或主管部门认定后,在本行业领域内颁布实施、推广或采用;或参加完成1项盟市(厅)级以上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规划、实施方案、工作等技术文件。

3.主持研发的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发明人第一名),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自治区(部)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或主持盟市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5.作为主要完成人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科普作品3篇,经相关专业或主管部门认定后,获得政府部门的正规媒介载用,作为本行业领域主要对外宣传作品。

6.作为参加人参与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项以上,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7.作为参加人参与完成自治区级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科学监管项目、地方规范、检查指南或管理办法等起草编制2项以上,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8.作为参编者,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

9.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对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撰写工作专题报告、工作总结1篇。

10.作为主要参与人,积极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设计、科研、开发、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1.取得自治区级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高级检查员资格,并参加国家级或区域中心组织的现场检查年平均1次以上,或完成自治区级现场检查年平均8次以上;或年平均审核审评检查综合评定报告10份以上。

12.在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检查中,能够解决技术问题,为行政执法提供有力依据,并受到自治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需附相关证明材料。

13.参与开展不良反应(事件)监测业务工作,完成1个品种以上的重点监测评价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药学或工程(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类)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中药学类别要求的学历(学位)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药品工程类别要求的学历(学位)须取得与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相关的专业学历(学位),其中,药品(含化妆品、医疗器械)检查员申报药品工程职称的应取得各类型检查员相关专业学历(学位)。具体对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相关学科专业目录界定。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

(二)专题报告是指:针对与本人业务相关问题开展专门研究,撰写不少于2000字的研究报告。

(三)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论文、著作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且内容与所在岗位工作相符。专刊、增刊、内刊、特刊、电子期刊、论文集的文章不在此列。

(四)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二十一条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从事药学和中药(含蒙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的中级职称。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申报副高级药学和中药(含蒙药)学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二条申报人提供虚假申报资料、隐瞒被处分处理等相关情况的,由用人单位取消其职称申报资格;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经推荐单位和评委会办事机构调查核实,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二十三条申报人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内人社发〔2015〕92号)、《内蒙古自治区蒙药学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内人社发〔2015〕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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