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3-0506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23〕63号
成文日期 2023-09-08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3-0506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23〕63号
成文日期 2023-09-08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8 16:33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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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牧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牧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指示精神,更好地吸引人才在内蒙古乡村振兴中建功立业、激发人才参与乡村振兴活力,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盟市收到通知后,请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农牧民职称评审实施细则,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农牧部门要紧密配合,于2023年10月20日前将本地区实施细则分别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牧厅备案。

二、各盟市要在自治区备案同意后一周内全面启动部署本地区农牧民职称评审工作。

三、各盟市要在年底前完成本年度农牧民职称评审工作,将农牧民高级职称评审结果于2023年12月底前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牧厅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3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自治区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自治区农牧厅人事处)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办发〔2018〕39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区农村牧区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农牧民的品德、能力和业绩贡献,充分调动广大农牧民的积极性,激励各类人才到农村牧区一线干事创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以农牧业为主要收入来源,在农村牧区生产第一线直接从事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休闲农牧业、动植物病虫防控防疫、农技推广、农畜产品加工流通、农牧业机械化、农牧业经营管理、农牧业生产性服务、农村牧区电子商务等行业并达到相当水平的农牧民。

第三条  农牧民职称分为农艺(农经)、畜牧(兽医)、工程(农机、水产专业)3个类别,职称级别分为高级、中级、助理级。高级职称名称为:农牧民高级农艺师、农牧民高级畜牧(兽医)师、农牧民高级工程师(农机、水产专业);中级职称名称为:农牧民农艺师、农牧民畜牧(兽医)师、农牧民工程师(农机、水产专业);助理级职称名称为:农牧民助理农艺师、农牧民助理畜牧(兽医)师、农牧民助理工程师(农机、水产专业)。

第四条  参加农牧民职称评审的人员,应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农牧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享有良好社会声誉,群众公认度高;5年内无生产和质量安全事故,无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五条  申报农牧民职称的人员需掌握一定的现代农牧业生产技术,实践经验丰富,示范、推广、带动能力强,生产经营或指导服务达到一定的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物种植类。粮食或油料作物种植面积200亩以上,杂粮杂豆种植面积50亩以上;油料以外的经济作物种植面积50亩以上,中药材、蔬菜等特色作物种植面积20亩以上;设施农业面积15亩以上。

(二)畜禽养殖类。养殖场(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填写规范,近5年无重大动物疫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按标准配套粪污处理设施,畜禽粪污得到有效处理,养殖量达到以下规模:生猪年出栏量2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50头以上;肉鸡或肉鸭年出栏量30000只以上;蛋鸡或蛋鸭存栏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量30头以上;羊年出栏量200只以上;其他畜禽品种养殖达到一定生产规模。

(三)水产养殖类。池塘养殖面积2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面积200立方米以上。

(四)农畜产品加工类。创办或参与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农畜产品初加工,能带领一定数量的农牧户进入产业链条增产增收。

(五)农牧业机械类。在农机经营服务中取得显著成绩。

(六)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类。创办或参与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能为生产主体提供生产、销售等服务。

(七)申报人年龄满足21—60周岁之间。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各盟市可结合实际设置破格条件。

第六条  申报农牧民初级职称的,须连续从事相应农牧业生产技术工作3年以上,积极参加农牧业相关业务学习培训累计不少于40学时,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牧部门

(一)具备相关农牧业知识和技艺,参与本专业技术推广与普及服务活动,能够传授一般农牧业科技知识和技艺,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二)参与本专业内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的实验、示范生产任务,按照相应技术要求实施生产管理。

(三)本人所从事的专项生产经营规模大、效果好、有一定带动作用,能带动10户以上的农牧户每户年增收1000元以上。

(四)因农牧业生产经营服务工作业绩突出,获苏木乡镇党委政府或旗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牧部门

(五)在旗县相关部门组织的农牧业行业技能大赛中获表彰奖励。

(六)取得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结业证书或高素质农牧民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条  符合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可申报农牧民中级职称。

(一)取得以下突出业绩1项可直接申报评审农牧民中级职称。

1.获农牧业相关实用新型专利1个以上。

2.获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3.获盟市级职业技能竞赛金牌。

(二)从事相关农牧业生产工作6年以上或取得农牧民初级职称满3年,积极参加农牧业相关业务学习培训累计不少于90学时,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农牧民中级职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牧部门

1.掌握1项专业技术的标准和规范,能够组织农牧业技术试验、示范和推广,开展技术示范指导、培训辅导,解决技术难题,为农牧业生产的提质增效做出重要贡献。

2.能够独立解决某些技术问题、采集处理数据、撰写生产实验报告,在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试验、示范生产中做出主要贡献。

3.本人所从事的产业经营规模大,技术水平高,带动作用强,形成规模化专项生产区,能带动20户以上的农牧户每户年增收2000元以上。

4.领办盟市级以上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牧场或农牧业龙头企业。

5.作为主要技术人员获得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或名特优新农产品认证1个。

6.参与制(修)订地方标准1部。

7.因农牧业生产经营服务工作业绩突出,获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或获乡镇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

8.在盟市相关部门组织的农牧业行业技能大赛中获表彰奖励;或在旗县相关部门组织的农牧业行业技能大赛中获表彰奖励2次以上。

9.取得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结业证书。

10.被认定为“农村牧区学法用法示范户”的对象。

第八条  符合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可申报农牧民高级职称。

(一)取得以下突出业绩1项可直接申报评审农牧民高级职称。

1.培育农牧业新品种1个。

2.取得农牧业相关发明专利1个以上。

3.取得农牧业相关实用新型专利3个以上。

4.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部以上或地方标准3部以上。

5.获盟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6.获自治区职业技能大赛或乡村振兴大赛金牌。

7.获全国“十佳农民”称号。

(二)取得农牧民中级职称后,从事相关农牧业工作5年以上,积极参加农牧业相关业务学习培训累计不少于120学时,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农牧民高级职称:

1.本盟市公认的种植、养殖、加工、经营、服务等行业的技术能手,能指导农牧民中级职称技术人员开展工作(由盟市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2.本人所从事的产业经营规模大,技术水平高,带动能力强,形成规模化专项生产区,能带动30户以上的农牧户每户年增收3000元以上。

3.领办自治区级以上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牧场或农牧业龙头企业。

4.作为主要技术人员获得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或名特优新农产品认证2个。

5.因农牧业生产经营服务工作业绩突出,获盟市级表彰奖励;或获旗县级表彰奖励2次以上。

6.在自治区级相关部门组织的农牧业行业技能大赛中获表彰奖励;或在盟市相关部门组织的农牧业行业技能大赛中获表彰奖励2次以上。

第三章  评审程序与组织管理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全区农牧民职称评审工作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农牧厅的指导下,由盟市、旗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每年度开展一次农牧民职称评审工作,由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农牧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安排部署。农牧民高级职称评审权限放至各盟市,由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农牧部门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职称评审;农牧民中、初级职称评审权限放至各旗县,由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农牧部门组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职称评审。

(三)农牧民职称申报与评审,采取本人申报,所在嘎查村推荐,苏木乡镇、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农牧部门逐级审核,各级农牧民职称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定的程序开展。

(四)嘎查村、苏木乡镇、旗县农牧部门要认真审查申报人员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并组织推荐工作,择优提出推荐人选。推荐人选名单由旗县农牧部门统一组织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呈报农牧民职称评审委员会。

(五)评审通过后,评审结果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并上传职称管理系统,发放电子职称证书。农牧民高级职称评审结果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牧厅备案。

第十条  取得农牧民职称人员由旗县农牧部门逐人建立登记卡和职称档案,纳入旗县级以上农牧业人才库和师资库。

第十一条  农牧民职称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经推荐单位和评委会办事机构调查核实,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

第十三条  取得农牧民职称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新技术培训,优先承接新品种、新工艺的试验示范;优先参加有关部门及学术群团组织举办的技术培训、科技讲座、外出考察及学术会议等活动。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担农牧业科技试验示范推广和农牧民培训任务,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与农牧业技术推广服务相结合,通过职称评审的农牧民优先进入农牧业一线技术服务队伍。

(三)鼓励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聘用、培育取得农牧民职称的技术人员。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中有2名以上成员取得农牧民职称并长期发挥作用的,作为优先推荐市级及以上示范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重要依据。

(四)农牧主管部门各类强农惠农奖补政策、农牧业项目适当向取得农牧民职称的农牧民领办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倾斜,形成以政策项目扶持、促进农牧民队伍发展壮大的良好环境。

(五)优先享受金融保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优先选拔推荐参加人才培养工程、人才项目评选、优秀表彰等;需要招聘乡村农牧业技术人员时,优先予以推荐和聘用。

(六)各盟市、旗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取得农牧民职称人员给予适当奖补。

第十四条 取得农牧民职称人员应承担的义务:应带头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并及时向群众传授,带领农牧民共同致富;在发展现代农牧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骨干和示范引领作用;积极钻研业务、参加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农牧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牧民职称评审工作的宣传,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结合科技人员下乡开展服务、技术指导,围绕农牧民职称评审的目的、意义以及在农牧业生产经营中发挥作用等方面进行广泛宣传,注重树立典型案例,加强典型人物的宣传,通过身边的榜样让广大农牧民充分了解、积极主动参与农牧民职称评审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农牧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牧厅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在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按照工作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评审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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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08 16:33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牧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牧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指示精神,更好地吸引人才在内蒙古乡村振兴中建功立业、激发人才参与乡村振兴活力,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盟市收到通知后,请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农牧民职称评审实施细则,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农牧部门要紧密配合,于2023年10月20日前将本地区实施细则分别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牧厅备案。
  二、各盟市要在自治区备案同意后一周内全面启动部署本地区农牧民职称评审工作。
  三、各盟市要在年底前完成本年度农牧民职称评审工作,将农牧民高级职称评审结果于2023年12月底前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牧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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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自治区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自治区农牧厅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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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办发〔2018〕39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区农村牧区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农牧民的品德、能力和业绩贡献,充分调动广大农牧民的积极性,激励各类人才到农村牧区一线干事创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以农牧业为主要收入来源,在农村牧区生产第一线直接从事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休闲农牧业、动植物病虫防控防疫、农技推广、农畜产品加工流通、农牧业机械化、农牧业经营管理、农牧业生产性服务、农村牧区电子商务等行业并达到相当水平的农牧民。
  第三条  农牧民职称分为农艺(农经)、畜牧(兽医)、工程(农机、水产专业)3个类别,职称级别分为高级、中级、助理级。高级职称名称为:农牧民高级农艺师、农牧民高级畜牧(兽医)师、农牧民高级工程师(农机、水产专业);中级职称名称为:农牧民农艺师、农牧民畜牧(兽医)师、农牧民工程师(农机、水产专业);助理级职称名称为:农牧民助理农艺师、农牧民助理畜牧(兽医)师、农牧民助理工程师(农机、水产专业)。
  第四条  参加农牧民职称评审的人员,应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农牧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享有良好社会声誉,群众公认度高;5年内无生产和质量安全事故,无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五条  申报农牧民职称的人员需掌握一定的现代农牧业生产技术,实践经验丰富,示范、推广、带动能力强,生产经营或指导服务达到一定的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物种植类。粮食或油料作物种植面积200亩以上,杂粮杂豆种植面积50亩以上;油料以外的经济作物种植面积50亩以上,中药材、蔬菜等特色作物种植面积20亩以上;设施农业面积15亩以上。
  (二)畜禽养殖类。养殖场(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填写规范,近5年无重大动物疫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按标准配套粪污处理设施,畜禽粪污得到有效处理,养殖量达到以下规模:生猪年出栏量2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50头以上;肉鸡或肉鸭年出栏量30000只以上;蛋鸡或蛋鸭存栏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量30头以上;羊年出栏量200只以上;其他畜禽品种养殖达到一定生产规模。
  (三)水产养殖类。池塘养殖面积2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面积200立方米以上。
  (四)农畜产品加工类。创办或参与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农畜产品初加工,能带领一定数量的农牧户进入产业链条增产增收。
  (五)农牧业机械类。在农机经营服务中取得显著成绩。
  (六)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类。创办或参与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能为生产主体提供生产、销售等服务。
  (七)申报人年龄满足21—60周岁之间。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各盟市可结合实际设置破格条件。
  第六条  申报农牧民初级职称的,须连续从事相应农牧业生产技术工作3年以上,积极参加农牧业相关业务学习培训累计不少于40学时,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牧部门
  (一)具备相关农牧业知识和技艺,参与本专业技术推广与普及服务活动,能够传授一般农牧业科技知识和技艺,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二)参与本专业内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的实验、示范生产任务,按照相应技术要求实施生产管理。
  (三)本人所从事的专项生产经营规模大、效果好、有一定带动作用,能带动10户以上的农牧户每户年增收1000元以上。
  (四)因农牧业生产经营服务工作业绩突出,获苏木乡镇党委政府或旗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牧部门
  (五)在旗县相关部门组织的农牧业行业技能大赛中获表彰奖励。
  (六)取得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结业证书或高素质农牧民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条  符合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可申报农牧民中级职称。
  (一)取得以下突出业绩1项可直接申报评审农牧民中级职称。
  1.获农牧业相关实用新型专利1个以上。
  2.获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3.获盟市级职业技能竞赛金牌。
  (二)从事相关农牧业生产工作6年以上或取得农牧民初级职称满3年,积极参加农牧业相关业务学习培训累计不少于90学时,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农牧民中级职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牧部门
  1.掌握1项专业技术的标准和规范,能够组织农牧业技术试验、示范和推广,开展技术示范指导、培训辅导,解决技术难题,为农牧业生产的提质增效做出重要贡献。
  2.能够独立解决某些技术问题、采集处理数据、撰写生产实验报告,在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试验、示范生产中做出主要贡献。
  3.本人所从事的产业经营规模大,技术水平高,带动作用强,形成规模化专项生产区,能带动20户以上的农牧户每户年增收2000元以上。
  4.领办盟市级以上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牧场或农牧业龙头企业。
  5.作为主要技术人员获得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或名特优新农产品认证1个。
  6.参与制(修)订地方标准1部。
  7.因农牧业生产经营服务工作业绩突出,获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或获乡镇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
  8.在盟市相关部门组织的农牧业行业技能大赛中获表彰奖励;或在旗县相关部门组织的农牧业行业技能大赛中获表彰奖励2次以上。
  9.取得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结业证书。
  10.被认定为“农村牧区学法用法示范户”的对象。
  第八条  符合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可申报农牧民高级职称。
  (一)取得以下突出业绩1项可直接申报评审农牧民高级职称。
  1.培育农牧业新品种1个。
  2.取得农牧业相关发明专利1个以上。
  3.取得农牧业相关实用新型专利3个以上。
  4.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部以上或地方标准3部以上。
  5.获盟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6.获自治区职业技能大赛或乡村振兴大赛金牌。
  7.获全国“十佳农民”称号。
  (二)取得农牧民中级职称后,从事相关农牧业工作5年以上,积极参加农牧业相关业务学习培训累计不少于120学时,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农牧民高级职称:
  1.本盟市公认的种植、养殖、加工、经营、服务等行业的技术能手,能指导农牧民中级职称技术人员开展工作(由盟市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2.本人所从事的产业经营规模大,技术水平高,带动能力强,形成规模化专项生产区,能带动30户以上的农牧户每户年增收3000元以上。
  3.领办自治区级以上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牧场或农牧业龙头企业。
  4.作为主要技术人员获得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或名特优新农产品认证2个。
  5.因农牧业生产经营服务工作业绩突出,获盟市级表彰奖励;或获旗县级表彰奖励2次以上。
  6.在自治区级相关部门组织的农牧业行业技能大赛中获表彰奖励;或在盟市相关部门组织的农牧业行业技能大赛中获表彰奖励2次以上。
   
  第三章  评审程序与组织管理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全区农牧民职称评审工作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农牧厅的指导下,由盟市、旗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农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每年度开展一次农牧民职称评审工作,由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农牧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安排部署。农牧民高级职称评审权限放至各盟市,由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农牧部门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职称评审;农牧民中、初级职称评审权限放至各旗县,由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农牧部门组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职称评审。
  (三)农牧民职称申报与评审,采取本人申报,所在嘎查村推荐,苏木乡镇、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农牧部门逐级审核,各级农牧民职称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定的程序开展。
  (四)嘎查村、苏木乡镇、旗县农牧部门要认真审查申报人员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并组织推荐工作,择优提出推荐人选。推荐人选名单由旗县农牧部门统一组织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呈报农牧民职称评审委员会。
  (五)评审通过后,评审结果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并上传职称管理系统,发放电子职称证书。农牧民高级职称评审结果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牧厅备案。
  第十条  取得农牧民职称人员由旗县农牧部门逐人建立登记卡和职称档案,纳入旗县级以上农牧业人才库和师资库。
  第十一条  农牧民职称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经推荐单位和评委会办事机构调查核实,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
  第十三条  取得农牧民职称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新技术培训,优先承接新品种、新工艺的试验示范;优先参加有关部门及学术群团组织举办的技术培训、科技讲座、外出考察及学术会议等活动。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担农牧业科技试验示范推广和农牧民培训任务,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与农牧业技术推广服务相结合,通过职称评审的农牧民优先进入农牧业一线技术服务队伍。
  (三)鼓励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聘用、培育取得农牧民职称的技术人员。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中有2名以上成员取得农牧民职称并长期发挥作用的,作为优先推荐市级及以上示范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重要依据。
  (四)农牧主管部门各类强农惠农奖补政策、农牧业项目适当向取得农牧民职称的农牧民领办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倾斜,形成以政策项目扶持、促进农牧民队伍发展壮大的良好环境。
  (五)优先享受金融保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优先选拔推荐参加人才培养工程、人才项目评选、优秀表彰等;需要招聘乡村农牧业技术人员时,优先予以推荐和聘用。
  (六)各盟市、旗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取得农牧民职称人员给予适当奖补。
  第十四条 取得农牧民职称人员应承担的义务:应带头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并及时向群众传授,带领农牧民共同致富;在发展现代农牧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骨干和示范引领作用;积极钻研业务、参加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农牧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牧民职称评审工作的宣传,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结合科技人员下乡开展服务、技术指导,围绕农牧民职称评审的目的、意义以及在农牧业生产经营中发挥作用等方面进行广泛宣传,注重树立典型案例,加强典型人物的宣传,通过身边的榜样让广大农牧民充分了解、积极主动参与农牧民职称评审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农牧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牧厅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在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按照工作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评审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牧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牧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指示精神,更好地吸引人才在内蒙古乡村振兴中建功立业、激发人才参与乡村振兴活力,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盟市收到通知后,请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农牧民职称评审实施细则,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农牧部门要紧密配合,于2023年10月20日前将本地区实施细则分别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牧厅备案。

二、各盟市要在自治区备案同意后一周内全面启动部署本地区农牧民职称评审工作。

三、各盟市要在年底前完成本年度农牧民职称评审工作,将农牧民高级职称评审结果于2023年12月底前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牧厅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3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自治区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自治区农牧厅人事处)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办发〔2018〕39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区农村牧区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农牧民的品德、能力和业绩贡献,充分调动广大农牧民的积极性,激励各类人才到农村牧区一线干事创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以农牧业为主要收入来源,在农村牧区生产第一线直接从事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休闲农牧业、动植物病虫防控防疫、农技推广、农畜产品加工流通、农牧业机械化、农牧业经营管理、农牧业生产性服务、农村牧区电子商务等行业并达到相当水平的农牧民。

第三条  农牧民职称分为农艺(农经)、畜牧(兽医)、工程(农机、水产专业)3个类别,职称级别分为高级、中级、助理级。高级职称名称为:农牧民高级农艺师、农牧民高级畜牧(兽医)师、农牧民高级工程师(农机、水产专业);中级职称名称为:农牧民农艺师、农牧民畜牧(兽医)师、农牧民工程师(农机、水产专业);助理级职称名称为:农牧民助理农艺师、农牧民助理畜牧(兽医)师、农牧民助理工程师(农机、水产专业)。

第四条  参加农牧民职称评审的人员,应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农牧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享有良好社会声誉,群众公认度高;5年内无生产和质量安全事故,无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五条  申报农牧民职称的人员需掌握一定的现代农牧业生产技术,实践经验丰富,示范、推广、带动能力强,生产经营或指导服务达到一定的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物种植类。粮食或油料作物种植面积200亩以上,杂粮杂豆种植面积50亩以上;油料以外的经济作物种植面积50亩以上,中药材、蔬菜等特色作物种植面积20亩以上;设施农业面积15亩以上。

(二)畜禽养殖类。养殖场(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填写规范,近5年无重大动物疫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按标准配套粪污处理设施,畜禽粪污得到有效处理,养殖量达到以下规模:生猪年出栏量2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50头以上;肉鸡或肉鸭年出栏量30000只以上;蛋鸡或蛋鸭存栏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量30头以上;羊年出栏量200只以上;其他畜禽品种养殖达到一定生产规模。

(三)水产养殖类。池塘养殖面积2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面积200立方米以上。

(四)农畜产品加工类。创办或参与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农畜产品初加工,能带领一定数量的农牧户进入产业链条增产增收。

(五)农牧业机械类。在农机经营服务中取得显著成绩。

(六)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类。创办或参与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能为生产主体提供生产、销售等服务。

(七)申报人年龄满足21—60周岁之间。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各盟市可结合实际设置破格条件。

第六条  申报农牧民初级职称的,须连续从事相应农牧业生产技术工作3年以上,积极参加农牧业相关业务学习培训累计不少于40学时,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牧部门

(一)具备相关农牧业知识和技艺,参与本专业技术推广与普及服务活动,能够传授一般农牧业科技知识和技艺,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二)参与本专业内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的实验、示范生产任务,按照相应技术要求实施生产管理。

(三)本人所从事的专项生产经营规模大、效果好、有一定带动作用,能带动10户以上的农牧户每户年增收1000元以上。

(四)因农牧业生产经营服务工作业绩突出,获苏木乡镇党委政府或旗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牧部门

(五)在旗县相关部门组织的农牧业行业技能大赛中获表彰奖励。

(六)取得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结业证书或高素质农牧民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条  符合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可申报农牧民中级职称。

(一)取得以下突出业绩1项可直接申报评审农牧民中级职称。

1.获农牧业相关实用新型专利1个以上。

2.获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3.获盟市级职业技能竞赛金牌。

(二)从事相关农牧业生产工作6年以上或取得农牧民初级职称满3年,积极参加农牧业相关业务学习培训累计不少于90学时,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农牧民中级职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牧部门

1.掌握1项专业技术的标准和规范,能够组织农牧业技术试验、示范和推广,开展技术示范指导、培训辅导,解决技术难题,为农牧业生产的提质增效做出重要贡献。

2.能够独立解决某些技术问题、采集处理数据、撰写生产实验报告,在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试验、示范生产中做出主要贡献。

3.本人所从事的产业经营规模大,技术水平高,带动作用强,形成规模化专项生产区,能带动20户以上的农牧户每户年增收2000元以上。

4.领办盟市级以上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牧场或农牧业龙头企业。

5.作为主要技术人员获得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或名特优新农产品认证1个。

6.参与制(修)订地方标准1部。

7.因农牧业生产经营服务工作业绩突出,获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或获乡镇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

8.在盟市相关部门组织的农牧业行业技能大赛中获表彰奖励;或在旗县相关部门组织的农牧业行业技能大赛中获表彰奖励2次以上。

9.取得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结业证书。

10.被认定为“农村牧区学法用法示范户”的对象。

第八条  符合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可申报农牧民高级职称。

(一)取得以下突出业绩1项可直接申报评审农牧民高级职称。

1.培育农牧业新品种1个。

2.取得农牧业相关发明专利1个以上。

3.取得农牧业相关实用新型专利3个以上。

4.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部以上或地方标准3部以上。

5.获盟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6.获自治区职业技能大赛或乡村振兴大赛金牌。

7.获全国“十佳农民”称号。

(二)取得农牧民中级职称后,从事相关农牧业工作5年以上,积极参加农牧业相关业务学习培训累计不少于120学时,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农牧民高级职称:

1.本盟市公认的种植、养殖、加工、经营、服务等行业的技术能手,能指导农牧民中级职称技术人员开展工作(由盟市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2.本人所从事的产业经营规模大,技术水平高,带动能力强,形成规模化专项生产区,能带动30户以上的农牧户每户年增收3000元以上。

3.领办自治区级以上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牧场或农牧业龙头企业。

4.作为主要技术人员获得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或名特优新农产品认证2个。

5.因农牧业生产经营服务工作业绩突出,获盟市级表彰奖励;或获旗县级表彰奖励2次以上。

6.在自治区级相关部门组织的农牧业行业技能大赛中获表彰奖励;或在盟市相关部门组织的农牧业行业技能大赛中获表彰奖励2次以上。

第三章  评审程序与组织管理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全区农牧民职称评审工作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农牧厅的指导下,由盟市、旗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每年度开展一次农牧民职称评审工作,由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农牧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安排部署。农牧民高级职称评审权限放至各盟市,由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农牧部门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职称评审;农牧民中、初级职称评审权限放至各旗县,由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农牧部门组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职称评审。

(三)农牧民职称申报与评审,采取本人申报,所在嘎查村推荐,苏木乡镇、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农牧部门逐级审核,各级农牧民职称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定的程序开展。

(四)嘎查村、苏木乡镇、旗县农牧部门要认真审查申报人员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并组织推荐工作,择优提出推荐人选。推荐人选名单由旗县农牧部门统一组织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呈报农牧民职称评审委员会。

(五)评审通过后,评审结果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并上传职称管理系统,发放电子职称证书。农牧民高级职称评审结果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牧厅备案。

第十条  取得农牧民职称人员由旗县农牧部门逐人建立登记卡和职称档案,纳入旗县级以上农牧业人才库和师资库。

第十一条  农牧民职称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经推荐单位和评委会办事机构调查核实,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

第十三条  取得农牧民职称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新技术培训,优先承接新品种、新工艺的试验示范;优先参加有关部门及学术群团组织举办的技术培训、科技讲座、外出考察及学术会议等活动。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担农牧业科技试验示范推广和农牧民培训任务,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与农牧业技术推广服务相结合,通过职称评审的农牧民优先进入农牧业一线技术服务队伍。

(三)鼓励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聘用、培育取得农牧民职称的技术人员。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中有2名以上成员取得农牧民职称并长期发挥作用的,作为优先推荐市级及以上示范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重要依据。

(四)农牧主管部门各类强农惠农奖补政策、农牧业项目适当向取得农牧民职称的农牧民领办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倾斜,形成以政策项目扶持、促进农牧民队伍发展壮大的良好环境。

(五)优先享受金融保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优先选拔推荐参加人才培养工程、人才项目评选、优秀表彰等;需要招聘乡村农牧业技术人员时,优先予以推荐和聘用。

(六)各盟市、旗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取得农牧民职称人员给予适当奖补。

第十四条 取得农牧民职称人员应承担的义务:应带头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并及时向群众传授,带领农牧民共同致富;在发展现代农牧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骨干和示范引领作用;积极钻研业务、参加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农牧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牧民职称评审工作的宣传,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结合科技人员下乡开展服务、技术指导,围绕农牧民职称评审的目的、意义以及在农牧业生产经营中发挥作用等方面进行广泛宣传,注重树立典型案例,加强典型人物的宣传,通过身边的榜样让广大农牧民充分了解、积极主动参与农牧民职称评审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农牧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牧厅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在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按照工作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评审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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