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4-04273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办函〔2024〕116号
成文日期 2024-07-10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4-04273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办函〔2024〕116号
成文日期 2024-07-10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同意国家能源集团内蒙古电力有限公司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和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等评价机构调整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11 15:0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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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对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单位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45号)要求,经评估审核,同意国家能源集团内蒙古电力有限公司面向本单位职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调整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范围,并就做好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完善评价机构信用档案,做好监管服务工作。

二、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要在备案公布的职业(工种)范围内,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主动接受评价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

三、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名单和评价机构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等级等相关信息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pjjg.osta.org.cn)上公布,实行动态调整。经规范认定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jndj.osta.org.cn)查询,并纳入技能人才统计范围。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新增备案名单

2.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调整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范围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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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1 15:0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同意国家能源集团内蒙古电力有限公司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和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等评价机构调整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范围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对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单位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45号)要求,经评估审核,同意国家能源集团内蒙古电力有限公司面向本单位职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调整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范围,并就做好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一、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完善评价机构信用档案,做好监管服务工作。二、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要在备案公布的职业(工种)范围内,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主动接受评价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三、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名单和评价机构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等级等相关信息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pjjg.osta.org.cn)上公布,实行动态调整。经规范认定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jndj.osta.org.cn)查询,并纳入技能人才统计范围。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新增备案名单2.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调整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范围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对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单位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45号)要求,经评估审核,同意国家能源集团内蒙古电力有限公司面向本单位职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调整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范围,并就做好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完善评价机构信用档案,做好监管服务工作。

二、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要在备案公布的职业(工种)范围内,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主动接受评价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

三、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名单和评价机构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等级等相关信息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pjjg.osta.org.cn)上公布,实行动态调整。经规范认定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jndj.osta.org.cn)查询,并纳入技能人才统计范围。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新增备案名单

2.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调整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范围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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