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校(行政学院)教师职称评审条件》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4-21 18:55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党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学院)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党校(行政学院)教师职称评审条件》(以下简称《党校教师评审条件》)。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党校教师评审条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2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对新时期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努力破解职称评审中的有关问题作出部署,明确在职称评审工作中要以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活力为目标,科学制定评价标准、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等相关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职称制度改革的新要求,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党校(行政学院),对2015年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党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中涉及的相关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进行了认真梳理,认为有必要研究修订新的“评审条件”,以进一步完善评价机制、提升评价标准的科学化水平,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党校(行政学院)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新要求。

二、《党校教师评审条件》对促进我区各级党校及其教师队伍建设具有怎样的意义?

党校(行政学院)是培训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主渠道,是党的思想理论建设的重要阵地,也是党和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重要智库。党校教师承担着用党的先进理论武装学员头脑的重要职责,肩负着“为党育才,为党献策”的使命担当。修订出《党校教师评审条件》深化党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地评价全区党校(行政学院)教师的能力和水平,有利于培养造就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高素质党校(行政学院)教师队伍,进一步推动新时期全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事业的创新发展。

三、《党校教师评审条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党校教师评审条件》共计四章二十一条。

第一章为总则。阐明党校(行政学院)教师职称评审政策出台的依据,以及职称评价导向和考察重点。同时明确了高、中、初级职称名称及其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衔接制度。

第二章为申报基本条件。党校(行政学院)教师职称评审,首先注重对党校(行政学院)教师政治素质、政治纪律的考核,将政治品德放在考核评价首位。强调教师要热爱党的干部教育事业,学风严谨、品德高尚,严格落实党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同时对教师年度考核结果、现任岗位和学历(学位)、资历等条件予以明确。

第三章为能力业绩条件。针对不同层级的教师,从专业理论水平、教学能力及效果、科研实践能力及业绩、获奖情况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特别注重对教师实践工作能力与业绩的评价,强调其教学任务完成情况、科学研究和决策咨询能力。

第四章为附则。对评审条件中相关内容进行了附加说明。

四、《党校教师评审条件》的适用对象是哪些?设置的职称级别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如何对应?

《党校教师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及相关干部教育培训系统中,从事教学培训和科研咨询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党校(行政学院)教师职称设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职称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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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21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党校(行政学院)教师职称评审条件》政策解读,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党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学院)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党校(行政学院)教师职称评审条件》(以下简称《党校教师评审条件》)。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一、《党校教师评审条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202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对新时期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努力破解职称评审中的有关问题作出部署,明确在职称评审工作中要以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活力为目标,科学制定评价标准、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等相关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职称制度改革的新要求,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党校(行政学院),对2015年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党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中涉及的相关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进行了认真梳理,认为有必要研究修订新的“评审条件”,以进一步完善评价机制、提升评价标准的科学化水平,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党校(行政学院)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新要求。二、《党校教师评审条件》对促进我区各级党校及其教师队伍建设具有怎样的意义?党校(行政学院)是培训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主渠道,是党的思想理论建设的重要阵地,也是党和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重要智库。党校教师承担着用党的先进理论武装学员头脑的重要职责,肩负着“为党育才,为党献策”的使命担当。修订出台《党校教师评审条件》,深化党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地评价全区党校(行政学院)教师的能力和水平,有利于培养造就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高素质党校(行政学院)教师队伍,进一步推动新时期全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事业的创新发展。三、《党校教师评审条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党校教师评审条件》共计四章二十一条。第一章为总则。阐明党校(行政学院)教师职称评审政策出台的依据,以及职称评价导向和考察重点。同时明确了高、中、初级职称名称及其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衔接制度。第二章为申报基本条件。党校(行政学院)教师职称评审,首先注重对党校(行政学院)教师政治素质、政治纪律的考核,将政治品德放在考核评价首位。强调教师要热爱党的干部教育事业,学风严谨、品德高尚,严格落实党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同时对教师年度考核结果、现任岗位和学历(学位)、资历等条件予以明确。第三章为能力业绩条件。针对不同层级的教师,从专业理论水平、教学能力及效果、科研实践能力及业绩、获奖情况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特别注重对教师实践工作能力与业绩的评价,强调其教学任务完成情况、科学研究和决策咨询能力。第四章为附则。对评审条件中相关内容进行了附加说明。四、《党校教师评审条件》的适用对象是哪些?设置的职称级别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如何对应?《党校教师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及相关干部教育培训系统中,从事教学培训和科研咨询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党校(行政学院)教师职称设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职称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党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学院)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党校(行政学院)教师职称评审条件》(以下简称《党校教师评审条件》)。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党校教师评审条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2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对新时期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努力破解职称评审中的有关问题作出部署,明确在职称评审工作中要以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活力为目标,科学制定评价标准、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等相关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职称制度改革的新要求,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党校(行政学院),对2015年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党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中涉及的相关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进行了认真梳理,认为有必要研究修订新的“评审条件”,以进一步完善评价机制、提升评价标准的科学化水平,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党校(行政学院)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新要求。

二、《党校教师评审条件》对促进我区各级党校及其教师队伍建设具有怎样的意义?

党校(行政学院)是培训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主渠道,是党的思想理论建设的重要阵地,也是党和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重要智库。党校教师承担着用党的先进理论武装学员头脑的重要职责,肩负着“为党育才,为党献策”的使命担当。修订出《党校教师评审条件》深化党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地评价全区党校(行政学院)教师的能力和水平,有利于培养造就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高素质党校(行政学院)教师队伍,进一步推动新时期全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事业的创新发展。

三、《党校教师评审条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党校教师评审条件》共计四章二十一条。

第一章为总则。阐明党校(行政学院)教师职称评审政策出台的依据,以及职称评价导向和考察重点。同时明确了高、中、初级职称名称及其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衔接制度。

第二章为申报基本条件。党校(行政学院)教师职称评审,首先注重对党校(行政学院)教师政治素质、政治纪律的考核,将政治品德放在考核评价首位。强调教师要热爱党的干部教育事业,学风严谨、品德高尚,严格落实党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同时对教师年度考核结果、现任岗位和学历(学位)、资历等条件予以明确。

第三章为能力业绩条件。针对不同层级的教师,从专业理论水平、教学能力及效果、科研实践能力及业绩、获奖情况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特别注重对教师实践工作能力与业绩的评价,强调其教学任务完成情况、科学研究和决策咨询能力。

第四章为附则。对评审条件中相关内容进行了附加说明。

四、《党校教师评审条件》的适用对象是哪些?设置的职称级别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如何对应?

《党校教师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及相关干部教育培训系统中,从事教学培训和科研咨询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党校(行政学院)教师职称设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职称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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