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3-03259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办发〔2023〕119号
成文日期 2023-07-07 公文时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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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办发〔2023〕119号
成文日期 2023-07-07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07 17:0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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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5号)和自治区《关于印发<“技能内蒙古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31号)的相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7月7日


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4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6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技能内蒙古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31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职业技能培训对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作用,组织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规范职业技能培训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资金,由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各类政府补贴性培训(含创业培训)。上述资金使用范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相应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范管理、整体推进、保证质量”的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行管理和组织实施培训,对培训质量和补贴资金安全负责。

第二章  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托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对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的企业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统称为“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实名制管理,落实信息发布、开班申请、开班审批、培训监管、结业申请、结业审批、补贴申请、补贴审批等制度。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为劳动者和企业发布培训政策、职业培训机构名录、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等信息。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企业用工需求和劳动者培训需求调查,建立培训需求资源库,做好与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信息对接,组织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定期面向社会发布培训时间、培训职业(工种)、培训技能等级、就业去向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遴选诚信规范、具备相应条件的优质培训资源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特别是对首次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的培训机构,要深入实地考察评估,核实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鼓励民办职业院校聘请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担任专职或兼职专业课教师。各盟市可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职业培训学校教师任教条件,建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共享师资库。

第七条  企业或职业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自治区公布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专项能力培训以及盟市公布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开展培训。组织培训要严格按照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内容、培训课时。企业或职业培训机构使用的培训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相关行业部门政策规定。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前,通过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向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供开班申请、学员信息、教学计划、班期信息、授课师资信息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接到职业培训机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需及时补正。

第十条  符合条件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完成规定课时(不低于总课时的95%),企业或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职业(工种)及时组织结业考试。

第十一条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从接到职业培训机构结业申请之日起,通过审核相关材料、部门协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结业审核。

第十二条  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的编号工作,由负责培训的企业或职业培训机构发放;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和编号,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和发放。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结业后,可按规定对应申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培训职业(工种)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可按申报条件申报职业资格评价;培训职业(工种)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可按申报条件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培训项目列入自治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目录清单的,可按申报条件申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第十四条  职业培训机构按规定组织培训,学员取得相应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后,由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个人向各级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培训补贴申请。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进行支付培训补贴资金。

第三章  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信息数据核查,对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内的培训机构、培训师资身份、培训人员类别、培训职业(工种)、培训后就业跟踪等信息进行核实。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加强参加培训人员类别与外部数据、内部数据信息比对核查。外部数据重点要与公安机关死亡信息、财政供养信息、工商营业执照信息、医保住院信息等比对核实,内部数据要加强与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备案、就业失业登记、技能人才评价等信息资源比对,暂不具备数据实时共享的,要加大核查协查力度,确保参训人员符合规定条件,提高审核准确性,防止错领、冒领、多领培训补贴。

第十六条  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实行实名制管理,按照“谁培训、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或职业培训机构负责录入,录入内容主要包括承担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信息、培训项目信息、参加培训人员信息、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信息以及补贴资金信息等。

第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培训过程监管,规范培训行为,强化就业导向,加强培训后就业跟踪服务,提高培训后就业率。

第四章  职业技能线上培训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或职业培训机构在开展线上培训前要将利用的线上网络平台基本情况以及线上教学计划、课程课时等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线上培训。线上网络平台需具备安全稳定的线上培训技术条件,有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专项能力规范或国家职业技能培训课程的线上数字培训资源,具备建立劳动者线上实名制培训台账(包括学员注册信息、身份类别、培训课程、培训时长管控、培训效果考评)培训过程可记录等相关技术手段,能够按劳动者实际培训情况出具线上学习记录和培训证明。

第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相应技术手段加强对线上学习课时、学习状态的监督与管理,采用实名验证、人脸识别、远程监控、过程拍照、视频录制、即时互动等技术手段,保障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确保培训的真实性。线上培训课时原则上不高于总培训课时的40%,线上培训当日累计时长不超过8课时。

第二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线上培训补贴申报材料要严格审核,认真核对培训人员线上培训课时,任何机构或企业不得更改培训学员身份信息和编造线上培训学时、学分等培训成果,一经发现篡改或编造数据,视同骗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组织或代替培训对象刷课的培训机构,在年度检查中确定为不合格,并将违规行为纳入诚信记录。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严格落实“凡补必进、不进不补”要求,建立开班审核、过程检查、资金申领、核对拨付的全程监管体系。加强对培训机构招生宣传、招生活动等方面的监管,严肃处理虚假宣传、造假舞弊、管理混乱等问题。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适时开展培训教学实地督导评估,核查培训对象报名资格、检查培训计划落实、授课师资资格、教学场地、设施设备、实训安全等要素。要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随机现场抽查、电话抽查等方式检查培训效果并做好工作记录。

第二十二条  对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的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存在超越办学许可范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擅自变更培训内容、减少培训课时,组织低效无效培训和滥竽充数式培训,进行虚假招生宣传,利用虚假参训人员名单、虚假参训人员身份、虚假上课记录、虚假结业考核成绩、使用外挂软件刷课、同一人员多次重复参加同一工种培训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将其移出政府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  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要对必要资料进行归档留存,留存资料包括:学员花名册、教学计划、开班申请和审批材料、结业申请和审批材料、补贴申请和审批材料,以及补贴人员花名册、补贴拨付凭证、培训监管记录、学员考勤表、视频影像等。

第二十四条  坚持全周期管理、政策经办、信息监督一体化推进,加快“制度 科技”“人防 技防”体系建设,开展常态化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质量监管。加强经办人员教育管理监督,建立多形式、常态化培训制度,加强政策业务、操作流程和信息系统学习,着力提升系统工作人员能力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完善与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违规违法问题处理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舆情应对、联合执法和结果反馈等工作机制,实施监管机制化、常态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若遇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调整,本办法与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新发布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9〕1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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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办发〔2023〕119号
成文日期 2023-07-07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pg电子游戏官网入口

发布时间:2023-07-07 17:0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5号)和自治区《关于印发<“技能内蒙古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31号)的相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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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4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6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技能内蒙古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31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职业技能培训对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作用,组织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规范职业技能培训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资金,由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各类政府补贴性培训(含创业培训)。上述资金使用范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相应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范管理、整体推进、保证质量”的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行管理和组织实施培训,对培训质量和补贴资金安全负责。
   第二章  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托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对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的企业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统称为“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实名制管理,落实信息发布、开班申请、开班审批、培训监管、结业申请、结业审批、补贴申请、补贴审批等制度。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为劳动者和企业发布培训政策、职业培训机构名录、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等信息。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企业用工需求和劳动者培训需求调查,建立培训需求资源库,做好与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信息对接,组织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定期面向社会发布培训时间、培训职业(工种)、培训技能等级、就业去向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遴选诚信规范、具备相应条件的优质培训资源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特别是对首次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的培训机构,要深入实地考察评估,核实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鼓励民办职业院校聘请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担任专职或兼职专业课教师。各盟市可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职业培训学校教师任教条件,建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共享师资库。
  第七条  企业或职业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自治区公布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专项能力培训以及盟市公布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开展培训。组织培训要严格按照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内容、培训课时。企业或职业培训机构使用的培训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相关行业部门政策规定。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前,通过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向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供开班申请、学员信息、教学计划、班期信息、授课师资信息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接到职业培训机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需及时补正。
  第十条  符合条件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完成规定课时(不低于总课时的95%),企业或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职业(工种)及时组织结业考试。
  第十一条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从接到职业培训机构结业申请之日起,通过审核相关材料、部门协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结业审核。
  第十二条  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的编号工作,由负责培训的企业或职业培训机构发放;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和编号,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和发放。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结业后,可按规定对应申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培训职业(工种)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可按申报条件申报职业资格评价;培训职业(工种)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可按申报条件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培训项目列入自治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目录清单的,可按申报条件申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第十四条  职业培训机构按规定组织培训,学员取得相应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后,由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个人向各级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培训补贴申请。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进行支付培训补贴资金。
   第三章  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信息数据核查,对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内的培训机构、培训师资身份、培训人员类别、培训职业(工种)、培训后就业跟踪等信息进行核实。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加强参加培训人员类别与外部数据、内部数据信息比对核查。外部数据重点要与公安机关死亡信息、财政供养信息、工商营业执照信息、医保住院信息等比对核实,内部数据要加强与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备案、就业失业登记、技能人才评价等信息资源比对,暂不具备数据实时共享的,要加大核查协查力度,确保参训人员符合规定条件,提高审核准确性,防止错领、冒领、多领培训补贴。
  第十六条  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实行实名制管理,按照“谁培训、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或职业培训机构负责录入,录入内容主要包括承担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信息、培训项目信息、参加培训人员信息、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信息以及补贴资金信息等。
  第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培训过程监管,规范培训行为,强化就业导向,加强培训后就业跟踪服务,提高培训后就业率。
   第四章  职业技能线上培训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或职业培训机构在开展线上培训前要将利用的线上网络平台基本情况以及线上教学计划、课程课时等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线上培训。线上网络平台需具备安全稳定的线上培训技术条件,有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专项能力规范或国家职业技能培训课程的线上数字培训资源,具备建立劳动者线上实名制培训台账(包括学员注册信息、身份类别、培训课程、培训时长管控、培训效果考评)培训过程可记录等相关技术手段,能够按劳动者实际培训情况出具线上学习记录和培训证明。
  第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相应技术手段加强对线上学习课时、学习状态的监督与管理,采用实名验证、人脸识别、远程监控、过程拍照、视频录制、即时互动等技术手段,保障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确保培训的真实性。线上培训课时原则上不高于总培训课时的40%,线上培训当日累计时长不超过8课时。
  第二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线上培训补贴申报材料要严格审核,认真核对培训人员线上培训课时,任何机构或企业不得更改培训学员身份信息和编造线上培训学时、学分等培训成果,一经发现篡改或编造数据,视同骗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组织或代替培训对象刷课的培训机构,在年度检查中确定为不合格,并将违规行为纳入诚信记录。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严格落实“凡补必进、不进不补”要求,建立开班审核、过程检查、资金申领、核对拨付的全程监管体系。加强对培训机构招生宣传、招生活动等方面的监管,严肃处理虚假宣传、造假舞弊、管理混乱等问题。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适时开展培训教学实地督导评估,核查培训对象报名资格、检查培训计划落实、授课师资资格、教学场地、设施设备、实训安全等要素。要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随机现场抽查、电话抽查等方式检查培训效果并做好工作记录。
  第二十二条  对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的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存在超越办学许可范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擅自变更培训内容、减少培训课时,组织低效无效培训和滥竽充数式培训,进行虚假招生宣传,利用虚假参训人员名单、虚假参训人员身份、虚假上课记录、虚假结业考核成绩、使用外挂软件刷课、同一人员多次重复参加同一工种培训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要将其移出政府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  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要对必要资料进行归档留存,留存资料包括:学员花名册、教学计划、开班申请和审批材料、结业申请和审批材料、补贴申请和审批材料,以及补贴人员花名册、补贴拨付凭证、培训监管记录、学员考勤表、视频影像等。
  第二十四条  坚持全周期管理、政策经办、信息监督一体化推进,加快“制度 科技”“人防 技防”体系建设,开展常态化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质量监管。加强经办人员教育管理监督,建立多形式、常态化培训制度,加强政策业务、操作流程和信息系统学习,着力提升系统工作人员能力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完善与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违规违法问题处理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舆情应对、联合执法和结果反馈等工作机制,实施监管机制化、常态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若遇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调整,本办法与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新发布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9〕173号)同时废止。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5号)和自治区《关于印发<“技能内蒙古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31号)的相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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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4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6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技能内蒙古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31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职业技能培训对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作用,组织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规范职业技能培训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资金,由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各类政府补贴性培训(含创业培训)。上述资金使用范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相应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范管理、整体推进、保证质量”的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行管理和组织实施培训,对培训质量和补贴资金安全负责。

第二章  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托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对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的企业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统称为“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实名制管理,落实信息发布、开班申请、开班审批、培训监管、结业申请、结业审批、补贴申请、补贴审批等制度。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为劳动者和企业发布培训政策、职业培训机构名录、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等信息。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企业用工需求和劳动者培训需求调查,建立培训需求资源库,做好与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信息对接,组织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定期面向社会发布培训时间、培训职业(工种)、培训技能等级、就业去向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遴选诚信规范、具备相应条件的优质培训资源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特别是对首次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的培训机构,要深入实地考察评估,核实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鼓励民办职业院校聘请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担任专职或兼职专业课教师。各盟市可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职业培训学校教师任教条件,建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共享师资库。

第七条  企业或职业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自治区公布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专项能力培训以及盟市公布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开展培训。组织培训要严格按照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内容、培训课时。企业或职业培训机构使用的培训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相关行业部门政策规定。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前,通过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向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供开班申请、学员信息、教学计划、班期信息、授课师资信息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接到职业培训机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需及时补正。

第十条  符合条件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完成规定课时(不低于总课时的95%),企业或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职业(工种)及时组织结业考试。

第十一条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从接到职业培训机构结业申请之日起,通过审核相关材料、部门协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结业审核。

第十二条  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的编号工作,由负责培训的企业或职业培训机构发放;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和编号,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和发放。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结业后,可按规定对应申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培训职业(工种)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可按申报条件申报职业资格评价;培训职业(工种)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可按申报条件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培训项目列入自治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目录清单的,可按申报条件申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第十四条  职业培训机构按规定组织培训,学员取得相应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后,由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个人向各级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培训补贴申请。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进行支付培训补贴资金。

第三章  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信息数据核查,对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内的培训机构、培训师资身份、培训人员类别、培训职业(工种)、培训后就业跟踪等信息进行核实。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加强参加培训人员类别与外部数据、内部数据信息比对核查。外部数据重点要与公安机关死亡信息、财政供养信息、工商营业执照信息、医保住院信息等比对核实,内部数据要加强与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备案、就业失业登记、技能人才评价等信息资源比对,暂不具备数据实时共享的,要加大核查协查力度,确保参训人员符合规定条件,提高审核准确性,防止错领、冒领、多领培训补贴。

第十六条  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实行实名制管理,按照“谁培训、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或职业培训机构负责录入,录入内容主要包括承担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信息、培训项目信息、参加培训人员信息、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信息以及补贴资金信息等。

第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培训过程监管,规范培训行为,强化就业导向,加强培训后就业跟踪服务,提高培训后就业率。

第四章  职业技能线上培训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或职业培训机构在开展线上培训前要将利用的线上网络平台基本情况以及线上教学计划、课程课时等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线上培训。线上网络平台需具备安全稳定的线上培训技术条件,有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专项能力规范或国家职业技能培训课程的线上数字培训资源,具备建立劳动者线上实名制培训台账(包括学员注册信息、身份类别、培训课程、培训时长管控、培训效果考评)培训过程可记录等相关技术手段,能够按劳动者实际培训情况出具线上学习记录和培训证明。

第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相应技术手段加强对线上学习课时、学习状态的监督与管理,采用实名验证、人脸识别、远程监控、过程拍照、视频录制、即时互动等技术手段,保障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确保培训的真实性。线上培训课时原则上不高于总培训课时的40%,线上培训当日累计时长不超过8课时。

第二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线上培训补贴申报材料要严格审核,认真核对培训人员线上培训课时,任何机构或企业不得更改培训学员身份信息和编造线上培训学时、学分等培训成果,一经发现篡改或编造数据,视同骗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组织或代替培训对象刷课的培训机构,在年度检查中确定为不合格,并将违规行为纳入诚信记录。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严格落实“凡补必进、不进不补”要求,建立开班审核、过程检查、资金申领、核对拨付的全程监管体系。加强对培训机构招生宣传、招生活动等方面的监管,严肃处理虚假宣传、造假舞弊、管理混乱等问题。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适时开展培训教学实地督导评估,核查培训对象报名资格、检查培训计划落实、授课师资资格、教学场地、设施设备、实训安全等要素。要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随机现场抽查、电话抽查等方式检查培训效果并做好工作记录。

第二十二条  对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的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存在超越办学许可范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擅自变更培训内容、减少培训课时,组织低效无效培训和滥竽充数式培训,进行虚假招生宣传,利用虚假参训人员名单、虚假参训人员身份、虚假上课记录、虚假结业考核成绩、使用外挂软件刷课、同一人员多次重复参加同一工种培训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将其移出政府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  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要对必要资料进行归档留存,留存资料包括:学员花名册、教学计划、开班申请和审批材料、结业申请和审批材料、补贴申请和审批材料,以及补贴人员花名册、补贴拨付凭证、培训监管记录、学员考勤表、视频影像等。

第二十四条  坚持全周期管理、政策经办、信息监督一体化推进,加快“制度 科技”“人防 技防”体系建设,开展常态化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质量监管。加强经办人员教育管理监督,建立多形式、常态化培训制度,加强政策业务、操作流程和信息系统学习,着力提升系统工作人员能力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完善与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违规违法问题处理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舆情应对、联合执法和结果反馈等工作机制,实施监管机制化、常态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若遇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调整,本办法与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新发布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9〕1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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