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3-01930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办发〔2023〕67号
成文日期 2023-04-10 公文时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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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办发〔2023〕67号
成文日期 2023-04-10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加强线下零工市场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8 20:3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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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零工市场作为提供灵活就业岗位信息的重要载体,对拓宽灵活就业渠道、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作用。自治区人民政府把“每个旗县(市、区)至少建设1处零工市场,促进灵活人员就业”列为2023年43件为民办实事之一。为全面落实自治区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加强线下零工市场建设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按时报送相关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4月10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加强线下零工市场建设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部署要求,全力推进工作落实,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促进大龄和困难等灵活就业人员实现就业,特制定本方案,请各地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稳就业保就业的决策部署,把加强和规范零工市场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作为深化为民服务、提升城市品质和形象的重要举措,全力抓好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关于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完善求职招聘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6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181号)的落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大力推进零工市场建设,为外来务工、零散就业者和用工者就近提供更具实用性、针对性、综合性的便利化公共就业服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全力稳定就业局势。    

二、主要目标

按照科学布局、规范建设、高效运行、优质服务的要求,大力推进零工市场建设。2023年10月前,各旗县(市、区)至少建成1处基础设施完善、服务保障到位、规范运行的零工市场,并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完善功能,拓展延伸服务,逐步建成集“等候用工、求职信息发布、技能培训、劳动维权、法律咨询”等功能于一体的零工市场,为灵活就业人员和用工主体提供服务平台。

三、建设原则

1.坚持科学规划和便民利民原则。从方便零工找活和用工者用工出发,科学规划布局,合理选址设点,规范赋能提效,优化服务流程,打造良好环境,为广大零工和用工者提供规范高效快捷服务。

2.坚持整合改造和新建相结合原则。可通过现有资源整合、改造,也可新建等方式建设零工市场对零工人员自发集中的求职地点,也可通过改造利用闲置建筑、搭建必要服务设施等方式,就近设立零工服务场所。

3.坚持公益性和保障权益原则。主要为零工人员和用工者无偿搭建供需对接平台,严禁以加强管理为名,变相抬高务工门槛,增加零工负担。规范零工就业协议范本、引导签订劳务关系协议,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坚持属地管理和长效规范原则。按照规划建设规范、服务主体合规、工作队伍专业、运营管理长效的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负责,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建设和管理零工市场,做好场地规划、项目立项、建设管理、信息化服务等工作,确保规范建设、长效运行。

、主要工作任务

(一)强化零工市场基础建设

1.科学合理布局建设。结合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统筹优化、合理利用公共就业服务现有场地资源,选择交通便利、人员求职集中的地点,通过整合、改造、新建等方式建设零工市场,市场明显位置统一标识“xx旗县(市、区)零工市场”,为零工人员与用工主体、职业中介机构当面对接洽谈提供免费场地。对零工人员自发集中、具有一定规模的求职地点,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改造利用闲置建筑、搭建必要服务设施等方式,就近设立零工服务场所,引导求职招聘双方有序开展对接洽谈,实现零工市场“退路进院”。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零工市场建设向有需求的街道(苏木乡镇)、社区(嘎查村)延伸,打造覆盖全域的灵活就业人员用工服务平台。

2.完善配套的便民设施。要优化遮风避雨、防暑防寒、规范停车、秩序维护等基础功能,设置岗位信息发布区、休息和快速洽谈对接等服务区,配备写字桌台、休息座椅、空调通风、饮水取用、手机充电等便民服务设施设备,制定并公布场所开放时间、安全管理、权益保障等工作措施。

(二)优化零工市场服务

1.强化零工市场信息服务。立零工求职招聘信息服务制度,将零工信息纳入公共就业信息服务范围。加强零工岗位信息收集,加强信息真实性审核,示范带动零工市场诚信建设。开展零工人员求职登记,准确掌握基本信息、就业需求和就业能力等情况,提供“一对一”职业指导服务,提出择业建议并精准匹配提供零工岗位信息。拓宽零工信息发布渠道,充分利用服务大厅、政务大厅、基层服务平台等线下场所和招聘网站、微信微博、手机app等线上渠道,多渠道、多形式免费向社会发布零工求职招聘信息,及时发布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招聘、见习、培训等服务信息,推送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就业创业政策解读等信息。

2.扩大零工服务多元化供给。优化零工快速对接流程手续,建立零工“即时快招”服务模式,为零工人员与用工主体提供快速发布信息、现场对接洽谈、即时确认结果、当日面试到岗等服务。拓展零工招聘对接形式,在举办行业、企业招聘会中增设零工招聘区或因时因需举办零工专场招聘会,组织流动招工大篷车、定向招聘等活动,促进供需匹配对接。各地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提供零工市场供需对接服务,拓展职业规划、企业管理、法律援助等专业化服务。鼓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招募志愿者,组建零工市场志愿服务团队,多渠道开展零工求职招聘对接服务。

3.强化就业创业培训服务。健全培训项目和培训政策推介服务,及时推送培训项目和培训机构信息,针对零工人员的能力和素质,提供符合市场需求、易学易用的培训信息,引导有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零工人员参加急需紧缺职业技能培训和新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培训机构根据零工市场岗位招聘需求,灵活组织开展培训,创新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方式,方便零工人员灵活选择,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对有创业意愿的零工人员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开业指导、担保贷款等创业服务。

4.做好困难零工帮扶服务。建立困难零工援助长效机制,动态掌握待工时间长、家庭收入低、残疾、大龄等零工人员中的困难群体基本情况和服务需求,提供针对性帮扶措施,优先组织困难零工人员与核实的用工主体开展“点对点”对接洽谈,鼓励引导用工主体优先招用困难零工人员。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开展个性化就业援助,免费提供职业指导服务,组织参加职业培训,跟踪解决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且符合条件的困难零工人员,优先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三)规范零工市场发展

1.完善信息化应用支撑。加强“互联网 ”、大数据、云服务、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运用,提升零工信息服务水平。依托各地就业服务平台,推动建立零工求职登记和用工需求信息库,动态收集更新零工人员和用工主体信息。有条件的地区可运用移动通信定位、就业大数据运算等技术,为服务对象科学建模、精准画像,提供在线匹配对接、应聘报名、结果确认、快速面试到岗等“一网通办”服务。完善共享用工余缺调剂平台,实现“岗位找人”、供求有效对接。制发零工市场“电子地图”,方便零工人员和用工主体快速查询。

2.完善零工市场秩序维护。各地要公开零工市场服务制度、服务热线和投诉举报方式,依法监管职业中介机构,严厉打击“黑中介”、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以及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指导和督促用工主体合理确定招聘条件,规范招聘行为,依法合规用工,落实用人单位用工主体责任。

3.积极培育零工市场品牌。鼓励各地依托零工市场培育特色劳务品牌,支持品牌化建设。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劳务品牌建设的政策文件要求,推荐管理运行规范、效益口碑较好的当地零工市场参加特色劳务品牌建设,创建成功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4.加强零工市场监管力度。全面开展占路占道等不规范零工市场的集中整治,积极劝导零工人员进入零工市场求职,逐步消除零工占道乱象,确保不影响公共交通和环境卫生。不定期开展清理整顿零工市场秩序执法行动,切实推进零工市场制度化管理。加强零工市场治安管理,依法处理各类违法行为。排查零工市场周边可能存在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加大周边交通秩序整治,维护道路通行环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地要把建设零工市场作为深化为民服务、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有效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建设方案。已建的要在强化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上下功夫;目前没有建的,要抓紧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当地相关部门的支持,并根据本地灵活就业人员实际需求和地域特点,制定零工市场规范化建设方案,明确总体安排、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列出施工表和具体责任人。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支持零工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相关规定,加大执行落实力度,保障规范建设、如期完成、有序运行。

(二)强化协调联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负责,主动加强与当地发改、财政、民政、自然资源、城乡住房建设、市场监管、城管、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相互配合,形成齐抓共管零工市场的工作合力。

(三)做好跟踪指导。各地要建立本地区零工市场动态管理名录,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零工市场底数及运营状况,跟踪了解新开工建设的零工市场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积极培树典型。开展零工市场等级评定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媒介,大力宣传加强零工市场建设促进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典型做法,宣传促进零工人员就业服务的典型事迹,努力营造支持零工市场建设、服务灵活就业的良好氛围。

4月份起,各盟市每月15日、28日上报本地区零工市场建设进展情况,每月28日前至少将1篇零工市场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材料报就业促进处。

附件:全区零工市场建设情况调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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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18 20:3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加强线下零工市场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零工市场作为提供灵活就业岗位信息的重要载体,对拓宽灵活就业渠道、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作用。自治区人民政府把“每个旗县(市、区)至少建设1处零工市场,促进灵活人员就业”列为2023年43件为民办实事之一。为全面落实自治区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加强线下零工市场建设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按时报送相关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4月10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线下零工市场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部署要求,全力推进工作落实,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促进大龄和困难等灵活就业人员实现就业,特制定本方案,请各地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稳就业保就业的决策部署,把加强和规范零工市场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作为深化为民服务、提升城市品质和形象的重要举措,全力抓好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关于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完善求职招聘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6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181号)的落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大力推进零工市场建设,为外来务工、零散就业者和用工者就近提供更具实用性、针对性、综合性的便利化公共就业服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全力稳定就业局势。    二、主要目标按照科学布局、规范建设、高效运行、优质服务的要求,大力推进零工市场建设。2023年10月前,各旗县(市、区)至少建成1处基础设施完善、服务保障到位、规范运行的零工市场,并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完善功能,拓展延伸服务,逐步建成集“等候用工、求职信息发布、技能培训、劳动维权、法律咨询”等功能于一体的零工市场,为灵活就业人员和用工主体提供服务平台。三、建设原则1.坚持科学规划和便民利民原则。从方便零工找活和用工者用工出发,科学规划布局,合理选址设点,规范赋能提效,优化服务流程,打造良好环境,为广大零工和用工者提供规范高效快捷服务。2.坚持整合改造和新建相结合原则。可通过现有资源整合、改造,也可新建等方式建设零工市场。对零工人员自发集中的求职地点,也可通过改造利用闲置建筑、搭建必要服务设施等方式,就近设立零工服务场所。3.坚持公益性和保障权益原则。主要为零工人员和用工者无偿搭建供需对接平台,严禁以加强管理为名,变相抬高务工门槛,增加零工负担。规范零工就业协议范本、引导签订劳务关系协议,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4.坚持属地管理和长效规范原则。按照规划建设规范、服务主体合规、工作队伍专业、运营管理长效的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负责,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建设和管理零工市场,做好场地规划、项目立项、建设管理、信息化服务等工作,确保规范建设、长效运行。四、主要工作任务(一)强化零工市场基础建设1.科学合理布局建设。结合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统筹优化、合理利用公共就业服务现有场地资源,选择交通便利、人员求职集中的地点,通过整合、改造、新建等方式建设零工市场,市场明显位置统一标识“xx旗县(市、区)零工市场”,为零工人员与用工主体、职业中介机构当面对接洽谈提供免费场地。对零工人员自发集中、具有一定规模的求职地点,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改造利用闲置建筑、搭建必要服务设施等方式,就近设立零工服务场所,引导求职招聘双方有序开展对接洽谈,实现零工市场“退路进院”。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零工市场建设向有需求的街道(苏木乡镇)、社区(嘎查村)延伸,打造覆盖全域的灵活就业人员用工服务平台。2.完善配套的便民设施。要优化遮风避雨、防暑防寒、规范停车、秩序维护等基础功能,设置岗位信息发布区、休息和快速洽谈对接等服务区,配备写字桌台、休息座椅、空调通风、饮水取用、手机充电等便民服务设施设备,制定并公布场所开放时间、安全管理、权益保障等工作措施。(二)优化零工市场服务1.强化零工市场信息服务。建立零工求职招聘信息服务制度,将零工信息纳入公共就业信息服务范围。加强零工岗位信息收集,加强信息真实性审核,示范带动零工市场诚信建设。开展零工人员求职登记,准确掌握基本信息、就业需求和就业能力等情况,提供“一对一”职业指导服务,提出择业建议并精准匹配提供零工岗位信息。拓宽零工信息发布渠道,充分利用服务大厅、政务大厅、基层服务平台等线下场所和招聘网站、微信微博、手机app等线上渠道,多渠道、多形式免费向社会发布零工求职招聘信息,及时发布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招聘、见习、培训等服务信息,推送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就业创业政策解读等信息。2.扩大零工服务多元化供给。优化零工快速对接流程手续,建立零工“即时快招”服务模式,为零工人员与用工主体提供快速发布信息、现场对接洽谈、即时确认结果、当日面试到岗等服务。拓展零工招聘对接形式,在举办行业、企业招聘会中增设零工招聘区或因时因需举办零工专场招聘会,组织流动招工大篷车、定向招聘等活动,促进供需匹配对接。各地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提供零工市场供需对接服务,拓展职业规划、企业管理、法律援助等专业化服务。鼓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招募志愿者,组建零工市场志愿服务团队,多渠道开展零工求职招聘对接服务。3.强化就业创业培训服务。健全培训项目和培训政策推介服务,及时推送培训项目和培训机构信息,针对零工人员的能力和素质,提供符合市场需求、易学易用的培训信息,引导有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零工人员参加急需紧缺职业技能培训和新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培训机构根据零工市场岗位招聘需求,灵活组织开展培训,创新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方式,方便零工人员灵活选择,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对有创业意愿的零工人员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开业指导、担保贷款等创业服务。4.做好困难零工帮扶服务。建立困难零工援助长效机制,动态掌握待工时间长、家庭收入低、残疾、大龄等零工人员中的困难群体基本情况和服务需求,提供针对性帮扶措施,优先组织困难零工人员与核实的用工主体开展“点对点”对接洽谈,鼓励引导用工主体优先招用困难零工人员。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开展个性化就业援助,免费提供职业指导服务,组织参加职业培训,跟踪解决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且符合条件的困难零工人员,优先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三)规范零工市场发展1.完善信息化应用支撑。加强“互联网 ”、大数据、云服务、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运用,提升零工信息服务水平。依托各地就业服务平台,推动建立零工求职登记和用工需求信息库,动态收集更新零工人员和用工主体信息。有条件的地区可运用移动通信定位、就业大数据运算等技术,为服务对象科学建模、精准画像,提供在线匹配对接、应聘报名、结果确认、快速面试到岗等“一网通办”服务。完善共享用工余缺调剂平台,实现“岗位找人”、供求有效对接。制发零工市场“电子地图”,方便零工人员和用工主体快速查询。2.完善零工市场秩序维护。各地要公开零工市场服务制度、服务热线和投诉举报方式,依法监管职业中介机构,严厉打击“黑中介”、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以及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指导和督促用工主体合理确定招聘条件,规范招聘行为,依法合规用工,落实用人单位用工主体责任。3.积极培育零工市场品牌。鼓励各地依托零工市场培育特色劳务品牌,支持品牌化建设。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劳务品牌建设的政策文件要求,推荐管理运行规范、效益口碑较好的当地零工市场参加特色劳务品牌建设,创建成功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4.加强零工市场监管力度。全面开展占路占道等不规范零工市场的集中整治,积极劝导零工人员进入零工市场求职,逐步消除零工占道乱象,确保不影响公共交通和环境卫生。不定期开展清理整顿零工市场秩序执法行动,切实推进零工市场制度化管理。加强零工市场治安管理,依法处理各类违法行为。排查零工市场周边可能存在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加大周边交通秩序整治,维护道路通行环境。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地要把建设零工市场作为深化为民服务、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有效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建设方案。已建的要在强化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上下功夫;目前没有建的,要抓紧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当地相关部门的支持,并根据本地灵活就业人员实际需求和地域特点,制定零工市场规范化建设方案,明确总体安排、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列出施工表和具体责任人。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支持零工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相关规定,加大执行落实力度,保障规范建设、如期完成、有序运行。(二)强化协调联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负责,主动加强与当地发改、财政、民政、自然资源、城乡住房建设、市场监管、城管、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相互配合,形成齐抓共管零工市场的工作合力。(三)做好跟踪指导。各地要建立本地区零工市场动态管理名录,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零工市场底数及运营状况,跟踪了解新开工建设的零工市场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四)积极培树典型。开展零工市场等级评定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媒介,大力宣传加强零工市场建设促进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典型做法,宣传促进零工人员就业服务的典型事迹,努力营造支持零工市场建设、服务灵活就业的良好氛围。从4月份起,各盟市每月15日、28日上报本地区零工市场建设进展情况,每月28日前至少将1篇零工市场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材料报就业促进处。附件:全区零工市场建设情况调度表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零工市场作为提供灵活就业岗位信息的重要载体,对拓宽灵活就业渠道、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作用。自治区人民政府把“每个旗县(市、区)至少建设1处零工市场,促进灵活人员就业”列为2023年43件为民办实事之一。为全面落实自治区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加强线下零工市场建设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按时报送相关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4月10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加强线下零工市场建设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部署要求,全力推进工作落实,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促进大龄和困难等灵活就业人员实现就业,特制定本方案,请各地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稳就业保就业的决策部署,把加强和规范零工市场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作为深化为民服务、提升城市品质和形象的重要举措,全力抓好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关于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完善求职招聘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6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181号)的落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大力推进零工市场建设,为外来务工、零散就业者和用工者就近提供更具实用性、针对性、综合性的便利化公共就业服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全力稳定就业局势。    

二、主要目标

按照科学布局、规范建设、高效运行、优质服务的要求,大力推进零工市场建设。2023年10月前,各旗县(市、区)至少建成1处基础设施完善、服务保障到位、规范运行的零工市场,并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完善功能,拓展延伸服务,逐步建成集“等候用工、求职信息发布、技能培训、劳动维权、法律咨询”等功能于一体的零工市场,为灵活就业人员和用工主体提供服务平台。

三、建设原则

1.坚持科学规划和便民利民原则。从方便零工找活和用工者用工出发,科学规划布局,合理选址设点,规范赋能提效,优化服务流程,打造良好环境,为广大零工和用工者提供规范高效快捷服务。

2.坚持整合改造和新建相结合原则。可通过现有资源整合、改造,也可新建等方式建设零工市场对零工人员自发集中的求职地点,也可通过改造利用闲置建筑、搭建必要服务设施等方式,就近设立零工服务场所。

3.坚持公益性和保障权益原则。主要为零工人员和用工者无偿搭建供需对接平台,严禁以加强管理为名,变相抬高务工门槛,增加零工负担。规范零工就业协议范本、引导签订劳务关系协议,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坚持属地管理和长效规范原则。按照规划建设规范、服务主体合规、工作队伍专业、运营管理长效的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负责,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建设和管理零工市场,做好场地规划、项目立项、建设管理、信息化服务等工作,确保规范建设、长效运行。

、主要工作任务

(一)强化零工市场基础建设

1.科学合理布局建设。结合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统筹优化、合理利用公共就业服务现有场地资源,选择交通便利、人员求职集中的地点,通过整合、改造、新建等方式建设零工市场,市场明显位置统一标识“xx旗县(市、区)零工市场”,为零工人员与用工主体、职业中介机构当面对接洽谈提供免费场地。对零工人员自发集中、具有一定规模的求职地点,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改造利用闲置建筑、搭建必要服务设施等方式,就近设立零工服务场所,引导求职招聘双方有序开展对接洽谈,实现零工市场“退路进院”。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零工市场建设向有需求的街道(苏木乡镇)、社区(嘎查村)延伸,打造覆盖全域的灵活就业人员用工服务平台。

2.完善配套的便民设施。要优化遮风避雨、防暑防寒、规范停车、秩序维护等基础功能,设置岗位信息发布区、休息和快速洽谈对接等服务区,配备写字桌台、休息座椅、空调通风、饮水取用、手机充电等便民服务设施设备,制定并公布场所开放时间、安全管理、权益保障等工作措施。

(二)优化零工市场服务

1.强化零工市场信息服务。立零工求职招聘信息服务制度,将零工信息纳入公共就业信息服务范围。加强零工岗位信息收集,加强信息真实性审核,示范带动零工市场诚信建设。开展零工人员求职登记,准确掌握基本信息、就业需求和就业能力等情况,提供“一对一”职业指导服务,提出择业建议并精准匹配提供零工岗位信息。拓宽零工信息发布渠道,充分利用服务大厅、政务大厅、基层服务平台等线下场所和招聘网站、微信微博、手机app等线上渠道,多渠道、多形式免费向社会发布零工求职招聘信息,及时发布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招聘、见习、培训等服务信息,推送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就业创业政策解读等信息。

2.扩大零工服务多元化供给。优化零工快速对接流程手续,建立零工“即时快招”服务模式,为零工人员与用工主体提供快速发布信息、现场对接洽谈、即时确认结果、当日面试到岗等服务。拓展零工招聘对接形式,在举办行业、企业招聘会中增设零工招聘区或因时因需举办零工专场招聘会,组织流动招工大篷车、定向招聘等活动,促进供需匹配对接。各地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提供零工市场供需对接服务,拓展职业规划、企业管理、法律援助等专业化服务。鼓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招募志愿者,组建零工市场志愿服务团队,多渠道开展零工求职招聘对接服务。

3.强化就业创业培训服务。健全培训项目和培训政策推介服务,及时推送培训项目和培训机构信息,针对零工人员的能力和素质,提供符合市场需求、易学易用的培训信息,引导有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零工人员参加急需紧缺职业技能培训和新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培训机构根据零工市场岗位招聘需求,灵活组织开展培训,创新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方式,方便零工人员灵活选择,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对有创业意愿的零工人员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开业指导、担保贷款等创业服务。

4.做好困难零工帮扶服务。建立困难零工援助长效机制,动态掌握待工时间长、家庭收入低、残疾、大龄等零工人员中的困难群体基本情况和服务需求,提供针对性帮扶措施,优先组织困难零工人员与核实的用工主体开展“点对点”对接洽谈,鼓励引导用工主体优先招用困难零工人员。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开展个性化就业援助,免费提供职业指导服务,组织参加职业培训,跟踪解决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且符合条件的困难零工人员,优先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三)规范零工市场发展

1.完善信息化应用支撑。加强“互联网 ”、大数据、云服务、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运用,提升零工信息服务水平。依托各地就业服务平台,推动建立零工求职登记和用工需求信息库,动态收集更新零工人员和用工主体信息。有条件的地区可运用移动通信定位、就业大数据运算等技术,为服务对象科学建模、精准画像,提供在线匹配对接、应聘报名、结果确认、快速面试到岗等“一网通办”服务。完善共享用工余缺调剂平台,实现“岗位找人”、供求有效对接。制发零工市场“电子地图”,方便零工人员和用工主体快速查询。

2.完善零工市场秩序维护。各地要公开零工市场服务制度、服务热线和投诉举报方式,依法监管职业中介机构,严厉打击“黑中介”、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以及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指导和督促用工主体合理确定招聘条件,规范招聘行为,依法合规用工,落实用人单位用工主体责任。

3.积极培育零工市场品牌。鼓励各地依托零工市场培育特色劳务品牌,支持品牌化建设。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劳务品牌建设的政策文件要求,推荐管理运行规范、效益口碑较好的当地零工市场参加特色劳务品牌建设,创建成功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4.加强零工市场监管力度。全面开展占路占道等不规范零工市场的集中整治,积极劝导零工人员进入零工市场求职,逐步消除零工占道乱象,确保不影响公共交通和环境卫生。不定期开展清理整顿零工市场秩序执法行动,切实推进零工市场制度化管理。加强零工市场治安管理,依法处理各类违法行为。排查零工市场周边可能存在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加大周边交通秩序整治,维护道路通行环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地要把建设零工市场作为深化为民服务、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有效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建设方案。已建的要在强化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上下功夫;目前没有建的,要抓紧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当地相关部门的支持,并根据本地灵活就业人员实际需求和地域特点,制定零工市场规范化建设方案,明确总体安排、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列出施工表和具体责任人。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支持零工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相关规定,加大执行落实力度,保障规范建设、如期完成、有序运行。

(二)强化协调联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负责,主动加强与当地发改、财政、民政、自然资源、城乡住房建设、市场监管、城管、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相互配合,形成齐抓共管零工市场的工作合力。

(三)做好跟踪指导。各地要建立本地区零工市场动态管理名录,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零工市场底数及运营状况,跟踪了解新开工建设的零工市场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积极培树典型。开展零工市场等级评定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媒介,大力宣传加强零工市场建设促进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典型做法,宣传促进零工人员就业服务的典型事迹,努力营造支持零工市场建设、服务灵活就业的良好氛围。

4月份起,各盟市每月15日、28日上报本地区零工市场建设进展情况,每月28日前至少将1篇零工市场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材料报就业促进处。

附件:全区零工市场建设情况调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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