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3-01896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办发〔2023〕71号
成文日期 2023-04-14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3-01896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办发〔2023〕71号
成文日期 2023-04-14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7 09:2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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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全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办学许可证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根据实际需求组织印刷。

二、办学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编号一致。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发放办学许可证。

三、办学许可证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机关依据规范(见附件1),准确、清晰、规范填写,不得涂改。

四、办学许可证正本应当放置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主要校区办学场所醒目位置,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教学活动。办学许可证副本在审批机关监督、检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业务时使用。

五、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事项变更的,应在变更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发办学许可证申请。其中,变更事项依法需审批的,应当同时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同意变更决定的同时,一并换发办学许可证。

六、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审批机关可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后注销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办学的,应当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

八、办学许可证遗失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向审批机关申请补办。办学许可证毁损的,可凭毁损的原办学许可证或批准设立文书到审批机关申请换发。

九、审批机关不得收取办学许可证正本、副本工本费用。

十、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各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机关做好办学许可证管理、使用、发放工作,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办学许可证领取、使用、发放情况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见附件2),并将本年度办学许可证需求情况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书面申请。

联 系 人:庞东煜

联系电话:(0471)6944622

附件: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填写规范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领用情况年度备案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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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17 09:2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全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办学许可证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根据实际需求组织印刷。
  二、办学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编号一致。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发放办学许可证。
  三、办学许可证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机关依据规范(见附件1),准确、清晰、规范填写,不得涂改。
  四、办学许可证正本应当放置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主要校区办学场所醒目位置,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教学活动。办学许可证副本在审批机关监督、检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业务时使用。
  五、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事项变更的,应在变更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发办学许可证申请。其中,变更事项依法需审批的,应当同时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同意变更决定的同时,一并换发办学许可证。
  六、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审批机关可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后注销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办学的,应当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
  八、办学许可证遗失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向审批机关申请补办。办学许可证毁损的,可凭毁损的原办学许可证或批准设立文书到审批机关申请换发。
  九、审批机关不得收取办学许可证正本、副本工本费用。
  十、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各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机关做好办学许可证管理、使用、发放工作,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办学许可证领取、使用、发放情况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见附件2),并将本年度办学许可证需求情况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书面申请。
  联 系 人:庞东煜
  联系电话:(0471)6944622
   
  附件: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填写规范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领用情况年度备案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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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全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办学许可证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根据实际需求组织印刷。

二、办学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编号一致。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发放办学许可证。

三、办学许可证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机关依据规范(见附件1),准确、清晰、规范填写,不得涂改。

四、办学许可证正本应当放置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主要校区办学场所醒目位置,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教学活动。办学许可证副本在审批机关监督、检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业务时使用。

五、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事项变更的,应在变更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发办学许可证申请。其中,变更事项依法需审批的,应当同时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同意变更决定的同时,一并换发办学许可证。

六、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审批机关可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后注销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办学的,应当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

八、办学许可证遗失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向审批机关申请补办。办学许可证毁损的,可凭毁损的原办学许可证或批准设立文书到审批机关申请换发。

九、审批机关不得收取办学许可证正本、副本工本费用。

十、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各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机关做好办学许可证管理、使用、发放工作,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办学许可证领取、使用、发放情况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见附件2),并将本年度办学许可证需求情况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书面申请。

联 系 人:庞东煜

联系电话:(0471)6944622

附件: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填写规范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领用情况年度备案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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