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3-00336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22〕90号
成文日期 2022-12-07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3-00336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22〕90号
成文日期 2022-12-07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计量、标准化、质量、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08 14:1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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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计量、标准化、质量、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计量、标准化、质量、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工程系列计量专业、标准化专业、质量检验与质量管理专业(本文中质量检验与质量管理专业统一简称为质量专业)、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才,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计量、标准化、质量、特种设备等方面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具体适用范围为:

(一)计量专业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1.计量方法和测试技术的研究、检测仪器的开发;

2.计量基准、标准研究与建立、标准物质研究制造;

3.计量检定、校准、计量检验、测试、修理、型式评价、计量技术规范的制定与修订;

4.从事计量业务技术管理和服务工作等。

(二)标准化专业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1.标准化理论研究、应用研究、国际标准化动态研究、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研究;

2.标准体系制定、标准制定与修订;

3.国内外标准化出版物分类管理、标准文献计算机管理以及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

4.标准化计划、规划、技术法规的制定、标准的审查、评价以及组织标准实施;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物品编码和信息自动识别技术应用研究等。

(三)质量专业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l.产品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质量监督相关理论、技术应用研究;

2.检验检测方法、测试技术及检验设备等质量相关技术研究开发;

3.质量理论研究、质量咨询服务、审核以及宏观质量管理;

4.质量安全、提质增效、节能环保、信息安全等测评与技术应用;

5.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培训及其他相关业务;

6.检验检测标准、检验规程、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技术的研制、评估与推广应用等。

(四)特种设备专业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1.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环保、信息化理论与工程应用研究;

2.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能效测试、设备性能的评估及评价;

3.特种设备的检验方法、测试技术及检验工艺的研究,检验设备、检测仪器的研发;

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标准、检验规程、技术规范的制定与修订;

5.特种设备的评审、认证、培训及其他相关业务等。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首位,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专业技术人才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制度,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注重标志性成果转化应用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四条 计量、标准化、质量、特种设备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其中,正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为高级职称,工程师为中级职称,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为初级职称。计量、标准化、质量、特种设备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技术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五条 打通高技能人才和计量、标准化、质量、特种设备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计量、标准化、质量、特种设备专业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参加本专业职称评审。

第六条 计量、标准化、质量、特种设备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通过相应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三)申报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四)申报助理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五)申报技术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六)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按具备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职称评审。

    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正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

    (二)工作能力

1.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本专业发展;

2.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需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

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5万字以上,译著8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2.主持完成(项目负责人或课题负责人)或作为项目骨干参与完成国家级研究项目1以上主持完成(项目负责人或课题负责人)或作为项目骨干完成自治区(省、部)级重大项目、自然科学基金、科技计划项目、中央引导地方资金项目以及其他同等级别研究项目2以上,并获自治区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在非公组织或盟市及以下地区工作者,主持完成当地重大工程项目并获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自治区行业一等奖2项以上;

3.主持或作为骨干承担实验室项目获得国家能力认可、大型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改进、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改进项目3项以上,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4.在生产科研实践中,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某一技术领域空白,经国内同行专家或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5.在大型企业的生产科研中,在企业发展规划、生产技术措施、产品质量提升等方面起关键性作用,明显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6.主持制定的本学科或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撰写的国家级工程、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或制订的技术方案,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7.主持编制国家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划1项以上,或自治区(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划3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8.主持完成自治区(省、部)级质量提升、能力验证、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2项以上,或可行性研究4项以上,通过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并取得显著效益;

9.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10.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11.在专业工作中,消除事故隐患或进行突发事件救助,分析提出改进工程技术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施,取得显著效果,并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表彰或二等功以上嘉奖。

第十三条 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技术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熟悉现代科学管理方法,掌握相关专业与交叉学科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熟悉有关本专业的方针、政策,掌握本专业生产、技术、经贸和市场等方面的信息。

    (二)工作能力

1.具有解决生产实践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够独立参与解决生产建设、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应用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难题;

2.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须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2条:

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术专著(5万字以上,译著8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2.参与完成国家级研究项目1以上;自治区(省、部)级重大项目、自然科学基金、科技计划项目、中央引导地方资金项目以及其他同等级别研究项目2以上,并获自治区级工程类技术成果三等奖;在非公组织或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者,主持当地重大工程项目并获盟市科技成果二等奖或自治区行业一等奖

3.主持或作为骨干承担实验室项目获得国家能力认可、大型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改进、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改进项目2项以上,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经盟市(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4.在生产科研实践中,解决过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自治区某一技术领域空白,并经盟市(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5.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自治区(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1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6.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盟市(厅、局)级重点或大型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1项以上,或可行性研究2项以上,通过同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并取得显著效益;

7.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1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通过盟市(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8.主持完成自治区(省、部)级质量提升、能力验证、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1项以上,或可行性研究2项以上,并通过盟市(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9.在专业工作中,消除事故隐患或进行突发事件救助,分析提出改进工程技术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施,取得显著效果,并获得盟市(厅、局)级以上表彰或三等功以上嘉奖。

第十四条 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或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新的管理方法;依据本专业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研究、设计、生产;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或交叉学科的理论知识与技术。

(二)工作能力

1.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总结撰写技术性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2.具有指导、审核本专业助理工程师学习、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盟市(厅、局)级立项的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盟市(厅、局)级综合性研究课题2项以上,成果经过盟市(厅、局)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鉴定,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且科研成果得到较好的推广使用;

2.主持或作为骨干承担计量标准建立、实验室项目获得国家能力认可、技术改造、设备改进、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改进项目1项以上,并经盟市(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3.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的科技成果中2项以上列为盟市(厅、局)级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4.科研成果获盟市(厅、局)级或同级行业协会科技成果奖;

5.在盟市(厅、局)级工程项目或长周期攻关课题的研究过程中,有经过专家审定的重要阶段性成果,或提出的关键性意见被采用后获得明显效果(需提供专家推荐信或用人单位证明);

6.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学(技)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7.参与撰写本专业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译著。

第十五条 助理工程师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本单位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一般技术性工作的能力,认真完成单位分配的技术工作,并取得一定工作业绩,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 技术员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参评职称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学术期刊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以刊载研究发现和创新成果的学术论文、文献为主的定期连续出版物。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才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技术监督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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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08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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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计量、标准化、质量、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计量、标准化、质量、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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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计量、标准化、质量、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工程系列计量专业、标准化专业、质量检验与质量管理专业(本文中质量检验与质量管理专业统一简称为质量专业)、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才,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计量、标准化、质量、特种设备等方面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具体适用范围为:
  (一)计量专业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1.计量方法和测试技术的研究、检测仪器的开发;
  2.计量基准、标准研究与建立、标准物质研究制造;
  3.计量检定、校准、计量检验、测试、修理、型式评价、计量技术规范的制定与修订;
  4.从事计量业务技术管理和服务工作等。
   (二)标准化专业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1.标准化理论研究、应用研究、国际标准化动态研究、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研究;
  2.标准体系制定、标准制定与修订;
  3.国内外标准化出版物分类管理、标准文献计算机管理以及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
  4.标准化计划、规划、技术法规的制定、标准的审查、评价以及组织标准实施;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物品编码和信息自动识别技术应用研究等。
   (三)质量专业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l.产品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质量监督相关理论、技术应用研究;
  2.检验检测方法、测试技术及检验设备等质量相关技术研究开发;
  3.质量理论研究、质量咨询服务、审核以及宏观质量管理;
  4.质量安全、提质增效、节能环保、信息安全等测评与技术应用;
  5.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培训及其他相关业务;
  6.检验检测标准、检验规程、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技术的研制、评估与推广应用等。
   (四)特种设备专业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1.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环保、信息化理论与工程应用研究;
  2.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能效测试、设备性能的评估及评价;
  3.特种设备的检验方法、测试技术及检验工艺的研究,检验设备、检测仪器的研发;
  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标准、检验规程、技术规范的制定与修订;
  5.特种设备的评审、认证、培训及其他相关业务等。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首位,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专业技术人才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制度,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注重标志性成果转化应用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四条 计量、标准化、质量、特种设备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其中,正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为高级职称,工程师为中级职称,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为初级职称。计量、标准化、质量、特种设备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技术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五条 打通高技能人才和计量、标准化、质量、特种设备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计量、标准化、质量、特种设备专业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参加本专业职称评审。
  第六条 计量、标准化、质量、特种设备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通过相应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三)申报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四)申报助理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五)申报技术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六)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按具备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职称评审。
      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正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
      (二)工作能力
  1.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本专业发展;
  2.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需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
  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5万字以上,译著8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2.主持完成(项目负责人或课题负责人)或作为项目骨干参与完成国家级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项目负责人或课题负责人)或作为项目骨干完成自治区(省、部)级重大项目、自然科学基金、科技计划项目、中央引导地方资金项目以及其他同等级别研究项目2项以上,并获自治区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在非公组织或盟市及以下地区工作者,主持完成当地重大工程项目并获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自治区行业一等奖2项以上;
  3.主持或作为骨干承担实验室项目获得国家能力认可、大型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改进、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改进项目3项以上,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4.在生产科研实践中,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某一技术领域空白,经国内同行专家或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5.在大型企业的生产科研中,在企业发展规划、生产技术措施、产品质量提升等方面起关键性作用,明显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6.主持制定的本学科或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撰写的国家级工程、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或制订的技术方案,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7.主持编制国家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划1项以上,或自治区(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划3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8.主持完成自治区(省、部)级质量提升、能力验证、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2项以上,或可行性研究4项以上,通过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并取得显著效益;
  9.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10.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11.在专业工作中,消除事故隐患或进行突发事件救助,分析提出改进工程技术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施,取得显著效果,并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表彰或二等功以上嘉奖。
  第十三条 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技术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熟悉现代科学管理方法,掌握相关专业与交叉学科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熟悉有关本专业的方针、政策,掌握本专业生产、技术、经贸和市场等方面的信息。
      (二)工作能力
  1.具有解决生产实践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够独立参与解决生产建设、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应用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难题;
  2.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须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2条:
  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术专著(5万字以上,译著8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2.参与完成国家级研究项目1项以上;自治区(省、部)级重大项目、自然科学基金、科技计划项目、中央引导地方资金项目以及其他同等级别研究项目2项以上,并获自治区级工程类技术成果三等奖;在非公组织或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者,主持当地重大工程项目并获盟市科技成果二等奖或自治区行业一等奖;
  3.主持或作为骨干承担实验室项目获得国家能力认可、大型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改进、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改进项目2项以上,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经盟市(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4.在生产科研实践中,解决过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自治区某一技术领域空白,并经盟市(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5.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自治区(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1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6.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盟市(厅、局)级重点或大型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1项以上,或可行性研究2项以上,通过同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并取得显著效益;
  7.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1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通过盟市(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8.主持完成自治区(省、部)级质量提升、能力验证、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1项以上,或可行性研究2项以上,并通过盟市(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9.在专业工作中,消除事故隐患或进行突发事件救助,分析提出改进工程技术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施,取得显著效果,并获得盟市(厅、局)级以上表彰或三等功以上嘉奖。
  第十四条 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或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新的管理方法;依据本专业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研究、设计、生产;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或交叉学科的理论知识与技术。
   (二)工作能力
  1.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总结撰写技术性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2.具有指导、审核本专业助理工程师学习、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盟市(厅、局)级立项的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盟市(厅、局)级综合性研究课题2项以上,成果经过盟市(厅、局)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鉴定,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且科研成果得到较好的推广使用;
  2.主持或作为骨干承担计量标准建立、实验室项目获得国家能力认可、技术改造、设备改进、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改进项目1项以上,并经盟市(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3.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的科技成果中2项以上列为盟市(厅、局)级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4.科研成果获盟市(厅、局)级或同级行业协会科技成果奖;
  5.在盟市(厅、局)级工程项目或长周期攻关课题的研究过程中,有经过专家审定的重要阶段性成果,或提出的关键性意见被采用后获得明显效果(需提供专家推荐信或用人单位证明);
  6.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学(技)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7.参与撰写本专业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译著。
  第十五条 助理工程师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本单位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一般技术性工作的能力,认真完成单位分配的技术工作,并取得一定工作业绩,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 技术员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参评职称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学术期刊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以刊载研究发现和创新成果的学术论文、文献为主的定期连续出版物。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才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技术监督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102号)同时废止。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计量、标准化、质量、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计量、标准化、质量、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工程系列计量专业、标准化专业、质量检验与质量管理专业(本文中质量检验与质量管理专业统一简称为质量专业)、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才,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计量、标准化、质量、特种设备等方面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具体适用范围为:

(一)计量专业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1.计量方法和测试技术的研究、检测仪器的开发;

2.计量基准、标准研究与建立、标准物质研究制造;

3.计量检定、校准、计量检验、测试、修理、型式评价、计量技术规范的制定与修订;

4.从事计量业务技术管理和服务工作等。

(二)标准化专业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1.标准化理论研究、应用研究、国际标准化动态研究、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研究;

2.标准体系制定、标准制定与修订;

3.国内外标准化出版物分类管理、标准文献计算机管理以及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

4.标准化计划、规划、技术法规的制定、标准的审查、评价以及组织标准实施;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物品编码和信息自动识别技术应用研究等。

(三)质量专业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l.产品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质量监督相关理论、技术应用研究;

2.检验检测方法、测试技术及检验设备等质量相关技术研究开发;

3.质量理论研究、质量咨询服务、审核以及宏观质量管理;

4.质量安全、提质增效、节能环保、信息安全等测评与技术应用;

5.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培训及其他相关业务;

6.检验检测标准、检验规程、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技术的研制、评估与推广应用等。

(四)特种设备专业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1.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环保、信息化理论与工程应用研究;

2.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能效测试、设备性能的评估及评价;

3.特种设备的检验方法、测试技术及检验工艺的研究,检验设备、检测仪器的研发;

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标准、检验规程、技术规范的制定与修订;

5.特种设备的评审、认证、培训及其他相关业务等。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首位,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专业技术人才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制度,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注重标志性成果转化应用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四条 计量、标准化、质量、特种设备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其中,正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为高级职称,工程师为中级职称,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为初级职称。计量、标准化、质量、特种设备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技术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五条 打通高技能人才和计量、标准化、质量、特种设备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计量、标准化、质量、特种设备专业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参加本专业职称评审。

第六条 计量、标准化、质量、特种设备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通过相应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三)申报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四)申报助理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五)申报技术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六)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按具备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职称评审。

    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正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

    (二)工作能力

1.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本专业发展;

2.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需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

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5万字以上,译著8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2.主持完成(项目负责人或课题负责人)或作为项目骨干参与完成国家级研究项目1以上主持完成(项目负责人或课题负责人)或作为项目骨干完成自治区(省、部)级重大项目、自然科学基金、科技计划项目、中央引导地方资金项目以及其他同等级别研究项目2以上,并获自治区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在非公组织或盟市及以下地区工作者,主持完成当地重大工程项目并获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自治区行业一等奖2项以上;

3.主持或作为骨干承担实验室项目获得国家能力认可、大型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改进、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改进项目3项以上,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4.在生产科研实践中,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某一技术领域空白,经国内同行专家或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5.在大型企业的生产科研中,在企业发展规划、生产技术措施、产品质量提升等方面起关键性作用,明显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6.主持制定的本学科或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撰写的国家级工程、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或制订的技术方案,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7.主持编制国家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划1项以上,或自治区(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划3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8.主持完成自治区(省、部)级质量提升、能力验证、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2项以上,或可行性研究4项以上,通过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并取得显著效益;

9.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10.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11.在专业工作中,消除事故隐患或进行突发事件救助,分析提出改进工程技术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施,取得显著效果,并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表彰或二等功以上嘉奖。

第十三条 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技术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熟悉现代科学管理方法,掌握相关专业与交叉学科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熟悉有关本专业的方针、政策,掌握本专业生产、技术、经贸和市场等方面的信息。

    (二)工作能力

1.具有解决生产实践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够独立参与解决生产建设、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应用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难题;

2.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须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2条:

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术专著(5万字以上,译著8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2.参与完成国家级研究项目1以上;自治区(省、部)级重大项目、自然科学基金、科技计划项目、中央引导地方资金项目以及其他同等级别研究项目2以上,并获自治区级工程类技术成果三等奖;在非公组织或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者,主持当地重大工程项目并获盟市科技成果二等奖或自治区行业一等奖

3.主持或作为骨干承担实验室项目获得国家能力认可、大型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改进、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改进项目2项以上,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经盟市(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4.在生产科研实践中,解决过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自治区某一技术领域空白,并经盟市(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5.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自治区(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1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6.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盟市(厅、局)级重点或大型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1项以上,或可行性研究2项以上,通过同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并取得显著效益;

7.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1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通过盟市(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8.主持完成自治区(省、部)级质量提升、能力验证、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1项以上,或可行性研究2项以上,并通过盟市(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9.在专业工作中,消除事故隐患或进行突发事件救助,分析提出改进工程技术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施,取得显著效果,并获得盟市(厅、局)级以上表彰或三等功以上嘉奖。

第十四条 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或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新的管理方法;依据本专业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研究、设计、生产;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或交叉学科的理论知识与技术。

(二)工作能力

1.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总结撰写技术性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2.具有指导、审核本专业助理工程师学习、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盟市(厅、局)级立项的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盟市(厅、局)级综合性研究课题2项以上,成果经过盟市(厅、局)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鉴定,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且科研成果得到较好的推广使用;

2.主持或作为骨干承担计量标准建立、实验室项目获得国家能力认可、技术改造、设备改进、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改进项目1项以上,并经盟市(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3.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的科技成果中2项以上列为盟市(厅、局)级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4.科研成果获盟市(厅、局)级或同级行业协会科技成果奖;

5.在盟市(厅、局)级工程项目或长周期攻关课题的研究过程中,有经过专家审定的重要阶段性成果,或提出的关键性意见被采用后获得明显效果(需提供专家推荐信或用人单位证明);

6.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学(技)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7.参与撰写本专业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译著。

第十五条 助理工程师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本单位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一般技术性工作的能力,认真完成单位分配的技术工作,并取得一定工作业绩,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 技术员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参评职称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学术期刊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以刊载研究发现和创新成果的学术论文、文献为主的定期连续出版物。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才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技术监督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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