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3-00299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22〕87号
成文日期 2022-12-19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3-00299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22〕87号
成文日期 2022-12-19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电力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20 18:5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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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电力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行业协会

2022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电力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电力工程专业技术人才,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在职在岗从事电力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适用于发电厂(包括火力、核能、太阳能、水力、风能、光伏及 其他形式发电)及电力系统、电力系统自动化、输配电、供电管理、高电压技术及设备、热能动力、水能动力、热力工程自动化、电力通讯、自动控制、远动技术及供配电、弱电等相关专业。具体包括:

(一)电力系统及自动化工程技术人员:从事发电厂及电力系统、电力系统自动化、电力通讯、远动技术及自动控制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输配电及用电工程技术人员:从事输配电技术、供用电技术及管理、高电压技术及设备和供配电、弱电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能源动力工程技术人员:从事热能动力(含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能动力(含水轮机)、热力(水力)过程自动化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电力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制度,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型,注重标志性成果转化应用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四条  电力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其中正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为高级职称,工程师为中级职称,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为初级职称。电力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技术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五条  打通高技能人才和电力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电力工程专业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参加本专业职称评审。

第六条  电力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电力正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副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本专业硕士、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二)申报电力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的,可提前1年申报。

(三)申报电力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的,可提前1年申报;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四)申报电力助理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五)申报电力工程专业技术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六)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职称评审。

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正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

(二)工作能力

1.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本专业发展;

2.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

申报人员需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

1.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研发的本专业领域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主持完成1项以上或作为骨干承担2项以上自治区(省、部)级大型工程项目,并获自治区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在非公组织或盟市及以下地区工作者,主持完成当地重大工程项目并获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自治区行业一等奖2项以上。

2.主持或作为骨干承担大型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改进、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改进项目3项以上,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3.在生产科研实践中,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某一技术领域空白,经国内同行专家或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4.在大型企业的生产科研中,在企业发展规划、生产技术措施、产品质量提升等方面起关键性作用,明显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5.主持完成自治区(省、部)级重点或大型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2项以上,或可行性研究4项以上,通过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并取得显著效益。

6.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7.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8.在专业工作中,消除事故隐患或进行突发事件救助,分析提出改进工程技术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施,取得显著效果,并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表彰或二等功以上嘉奖。

(四)作品成果

申报人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撰写过下列技术报告或论著1项以上:

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5万字以上,译著8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2.主持制定的本学科或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撰写的国家级工程、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或制订的技术方案,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3.主持编制国家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划1项以上,或自治区(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划3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  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技术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熟悉现代科学管理方法,掌握相关专业与交叉学科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熟悉有关本专业的方针、政策,掌握本专业生产、技术、经贸和市场等方面的信息。

(二)工作能力

1.具有解决生产实践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够独立参与解决生产建设、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应用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难题;

2.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

申报人员须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备下列业绩条目中2项以上:

1.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工作人员,完成国家或地方项目的可研设计、施工调试、流程优化等工作,通过审查或验收。

2.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工作人员,完成国家或自治区(省、部)、盟市(厅局)级、县(处)级重点项目,或重点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对行业发展有促进作用,成果经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3.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工作人员,完成难度较大的项目(包括制定标准、规程规范、技术开发及推广等),对提高企业市场占有率,合理设计、配置、利用企业生产要素,提高质量、保障安全,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经验收认定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工作人员,完成的项目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省、部)科技进步奖,或获得自治区(省、部)级、盟市(厅局)级优秀设计或优质工程等专项奖。

5.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工作人员,提出科技建议、合理化建议,对科技进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提升或行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并被自治区(省、部)、盟市(厅局)级、县(处)级有关部门采纳。

6.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工作人员,生产过程中保证安全高效运行;在设计、施工、设备检修、修造过程中保证质量、缩短工期节约投资,经实践检验,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技术指标水平先进,有较大的推广价值。

7.在旗县、乡镇苏木从事电力工程技术的人员,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一项为企业生产经营和乡村振兴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因技术管理业绩突出,项目承担单位或本人受到盟市(厅局)级表彰奖励。

(四)作品成果

申报人取得工程师职称后,撰写过下列技术报告或论著1项以上:

1.独立撰写过本人直接参加的重要工作的正式技术报告,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实用价值。

2.在自治区(省、部)及以上组织的学术会议、或在国家批准出版的科技期刊上发表过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或技术论文。

3.作为主要作者,正式出版过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

4.编写或修订公开出版发行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或教材、技术手册。

5.主持盟市(厅局)级单位委托的制定或修改有关规程、技术规范、导则等的编写工作。

第十四条  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或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新的管理方法;依据本专业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研究、设计、生产;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或交叉学科的理论知识与技术。

(二)工作能力

1.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总结撰写技术性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2.具有指导、审核本专业助理工程师学习、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在直接参加完成的工作中,取得下列工作成果1项以上:

1.作为工作人员或参与者,完成地方项目的可研设计、施工调试、流程优化等工作,通过审查或验收。

2.作为工作人员或参与者,完成自治区(省、部)、盟市(厅局)级、县(处)级重点项目,或重点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对行业发展有促进作用,成果经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3.作为工作人员或参与者,完成一定难度的项目(包括制定质量标准、规程规范、技术开发及推广等),对提高企业市场占有率;合理设计、配置、利用企业生产要素;提高质量、保障安全;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经验收认定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作为工作人员或参与者,完成的项目获得自治区(省、部)科技进步奖,或获得自治区(省、部)级、盟市(厅局)级优秀设计或优质工程等专项奖。

5.作为工作人员或参与者,提出科技建议、合理化建议,经同行评议,认为对科技进步、企业生产管理水平提升或行业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并被盟市(厅局)级、县(处)级有关部门采纳。

6.作为工作人员或参与者,生产过程中保证安全高效运行;在设计、施工、设备检修、修造过程中保证质量、缩短工期节约投资,经实践检验,取得一定的社会效应或经济效益,技术指标优良,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7.在旗县、乡镇苏木从事电力工程技术的人员,参与完成1项为企业生产经营和乡村振兴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因技术管理业绩突出,所在单位受到盟市(厅局)级表彰奖励,或本人获盟市(厅局)级表彰奖励。

(四)作品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撰写过下列技术报告1项以上:

1.撰写过本人直接参加工作的正式技术报告。要求主要数据齐全、准确、文字通顺,结论正确,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或实用性。

2.在自治区(省、部)及以上组织的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国家批准出版的科技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有关的论文;或在内部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有关的论文。

3.作为参加者,出版过本专业领域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

4.作为执笔者,参加过本专业领域教材或技术手册的编写工作。

5.参加制定或修改有关规程、技术规范、导则、规章等的编写工作。

第十五条  助理工程师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解决本单位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标准修编、流程优化中一般问题的能力,并取得一定工作业绩。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  技术员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电力工程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学术期刊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以刊载研究发现和创新成果的学术论文、文献为主的定期连续出版物。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电力工程专业技术人才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电力行业协会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电力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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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电力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电力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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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电力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电力工程专业技术人才,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在职在岗从事电力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适用于发电厂(包括火力、核能、太阳能、水力、风能、光伏及 其他形式发电)及电力系统、电力系统自动化、输配电、供电管理、高电压技术及设备、热能动力、水能动力、热力工程自动化、电力通讯、自动控制、远动技术及供配电、弱电等相关专业。具体包括:
  (一)电力系统及自动化工程技术人员:从事发电厂及电力系统、电力系统自动化、电力通讯、远动技术及自动控制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输配电及用电工程技术人员:从事输配电技术、供用电技术及管理、高电压技术及设备和供配电、弱电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能源动力工程技术人员:从事热能动力(含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能动力(含水轮机)、热力(水力)过程自动化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电力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制度,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型,注重标志性成果转化应用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四条  电力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其中正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为高级职称,工程师为中级职称,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为初级职称。电力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技术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五条  打通高技能人才和电力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电力工程专业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参加本专业职称评审。
  第六条  电力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电力正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副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本专业硕士、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二)申报电力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的,可提前1年申报。
  (三)申报电力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的,可提前1年申报;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四)申报电力助理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五)申报电力工程专业技术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六)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职称评审。
  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正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
  (二)工作能力
  1.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本专业发展;
  2.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
  申报人员需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
  1.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研发的本专业领域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主持完成1项以上或作为骨干承担2项以上自治区(省、部)级大型工程项目,并获自治区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在非公组织或盟市及以下地区工作者,主持完成当地重大工程项目并获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自治区行业一等奖2项以上。
  2.主持或作为骨干承担大型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改进、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改进项目3项以上,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3.在生产科研实践中,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某一技术领域空白,经国内同行专家或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4.在大型企业的生产科研中,在企业发展规划、生产技术措施、产品质量提升等方面起关键性作用,明显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5.主持完成自治区(省、部)级重点或大型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2项以上,或可行性研究4项以上,通过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并取得显著效益。
  6.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7.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8.在专业工作中,消除事故隐患或进行突发事件救助,分析提出改进工程技术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施,取得显著效果,并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表彰或二等功以上嘉奖。
  (四)作品成果
  申报人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撰写过下列技术报告或论著1项以上:
  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5万字以上,译著8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2.主持制定的本学科或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撰写的国家级工程、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或制订的技术方案,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3.主持编制国家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划1项以上,或自治区(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划3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  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技术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熟悉现代科学管理方法,掌握相关专业与交叉学科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熟悉有关本专业的方针、政策,掌握本专业生产、技术、经贸和市场等方面的信息。
  (二)工作能力
  1.具有解决生产实践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够独立参与解决生产建设、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应用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难题;
  2.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
  申报人员须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备下列业绩条目中2项以上:
  1.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工作人员,完成国家或地方项目的可研设计、施工调试、流程优化等工作,通过审查或验收。
  2.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工作人员,完成国家或自治区(省、部)、盟市(厅局)级、县(处)级重点项目,或重点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对行业发展有促进作用,成果经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3.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工作人员,完成难度较大的项目(包括制定标准、规程规范、技术开发及推广等),对提高企业市场占有率,合理设计、配置、利用企业生产要素,提高质量、保障安全,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经验收认定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工作人员,完成的项目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省、部)科技进步奖,或获得自治区(省、部)级、盟市(厅局)级优秀设计或优质工程等专项奖。
  5.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工作人员,提出科技建议、合理化建议,对科技进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提升或行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并被自治区(省、部)、盟市(厅局)级、县(处)级有关部门采纳。
  6.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工作人员,生产过程中保证安全高效运行;在设计、施工、设备检修、修造过程中保证质量、缩短工期节约投资,经实践检验,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技术指标水平先进,有较大的推广价值。
  7.在旗县、乡镇苏木从事电力工程技术的人员,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一项为企业生产经营和乡村振兴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因技术管理业绩突出,项目承担单位或本人受到盟市(厅局)级表彰奖励。
  (四)作品成果
  申报人取得工程师职称后,撰写过下列技术报告或论著1项以上:
  1.独立撰写过本人直接参加的重要工作的正式技术报告,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实用价值。
  2.在自治区(省、部)及以上组织的学术会议、或在国家批准出版的科技期刊上发表过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或技术论文。
  3.作为主要作者,正式出版过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
  4.编写或修订公开出版发行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或教材、技术手册。
  5.主持盟市(厅局)级单位委托的制定或修改有关规程、技术规范、导则等的编写工作。
  第十四条  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或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新的管理方法;依据本专业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研究、设计、生产;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或交叉学科的理论知识与技术。
  (二)工作能力
  1.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总结撰写技术性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2.具有指导、审核本专业助理工程师学习、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在直接参加完成的工作中,取得下列工作成果1项以上:
  1.作为工作人员或参与者,完成地方项目的可研设计、施工调试、流程优化等工作,通过审查或验收。
  2.作为工作人员或参与者,完成自治区(省、部)、盟市(厅局)级、县(处)级重点项目,或重点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对行业发展有促进作用,成果经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3.作为工作人员或参与者,完成一定难度的项目(包括制定质量标准、规程规范、技术开发及推广等),对提高企业市场占有率;合理设计、配置、利用企业生产要素;提高质量、保障安全;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经验收认定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作为工作人员或参与者,完成的项目获得自治区(省、部)科技进步奖,或获得自治区(省、部)级、盟市(厅局)级优秀设计或优质工程等专项奖。
  5.作为工作人员或参与者,提出科技建议、合理化建议,经同行评议,认为对科技进步、企业生产管理水平提升或行业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并被盟市(厅局)级、县(处)级有关部门采纳。
  6.作为工作人员或参与者,生产过程中保证安全高效运行;在设计、施工、设备检修、修造过程中保证质量、缩短工期节约投资,经实践检验,取得一定的社会效应或经济效益,技术指标优良,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7.在旗县、乡镇苏木从事电力工程技术的人员,参与完成1项为企业生产经营和乡村振兴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因技术管理业绩突出,所在单位受到盟市(厅局)级表彰奖励,或本人获盟市(厅局)级表彰奖励。
  (四)作品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撰写过下列技术报告1项以上:
  1.撰写过本人直接参加工作的正式技术报告。要求主要数据齐全、准确、文字通顺,结论正确,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或实用性。
  2.在自治区(省、部)及以上组织的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国家批准出版的科技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有关的论文;或在内部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有关的论文。
  3.作为参加者,出版过本专业领域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
  4.作为执笔者,参加过本专业领域教材或技术手册的编写工作。
  5.参加制定或修改有关规程、技术规范、导则、规章等的编写工作。
  第十五条  助理工程师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解决本单位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标准修编、流程优化中一般问题的能力,并取得一定工作业绩。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  技术员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电力工程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学术期刊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以刊载研究发现和创新成果的学术论文、文献为主的定期连续出版物。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电力工程专业技术人才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电力行业协会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电力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113号)同时废止。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电力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行业协会

2022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电力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电力工程专业技术人才,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在职在岗从事电力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适用于发电厂(包括火力、核能、太阳能、水力、风能、光伏及 其他形式发电)及电力系统、电力系统自动化、输配电、供电管理、高电压技术及设备、热能动力、水能动力、热力工程自动化、电力通讯、自动控制、远动技术及供配电、弱电等相关专业。具体包括:

(一)电力系统及自动化工程技术人员:从事发电厂及电力系统、电力系统自动化、电力通讯、远动技术及自动控制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输配电及用电工程技术人员:从事输配电技术、供用电技术及管理、高电压技术及设备和供配电、弱电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能源动力工程技术人员:从事热能动力(含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能动力(含水轮机)、热力(水力)过程自动化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电力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制度,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型,注重标志性成果转化应用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四条  电力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其中正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为高级职称,工程师为中级职称,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为初级职称。电力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技术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五条  打通高技能人才和电力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电力工程专业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参加本专业职称评审。

第六条  电力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电力正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副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本专业硕士、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二)申报电力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的,可提前1年申报。

(三)申报电力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的,可提前1年申报;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四)申报电力助理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五)申报电力工程专业技术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六)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职称评审。

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正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

(二)工作能力

1.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本专业发展;

2.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

申报人员需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

1.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研发的本专业领域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主持完成1项以上或作为骨干承担2项以上自治区(省、部)级大型工程项目,并获自治区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在非公组织或盟市及以下地区工作者,主持完成当地重大工程项目并获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自治区行业一等奖2项以上。

2.主持或作为骨干承担大型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改进、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改进项目3项以上,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3.在生产科研实践中,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某一技术领域空白,经国内同行专家或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4.在大型企业的生产科研中,在企业发展规划、生产技术措施、产品质量提升等方面起关键性作用,明显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5.主持完成自治区(省、部)级重点或大型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2项以上,或可行性研究4项以上,通过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并取得显著效益。

6.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7.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8.在专业工作中,消除事故隐患或进行突发事件救助,分析提出改进工程技术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施,取得显著效果,并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表彰或二等功以上嘉奖。

(四)作品成果

申报人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撰写过下列技术报告或论著1项以上:

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5万字以上,译著8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2.主持制定的本学科或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撰写的国家级工程、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或制订的技术方案,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3.主持编制国家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划1项以上,或自治区(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划3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  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技术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熟悉现代科学管理方法,掌握相关专业与交叉学科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熟悉有关本专业的方针、政策,掌握本专业生产、技术、经贸和市场等方面的信息。

(二)工作能力

1.具有解决生产实践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够独立参与解决生产建设、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应用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难题;

2.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

申报人员须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备下列业绩条目中2项以上:

1.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工作人员,完成国家或地方项目的可研设计、施工调试、流程优化等工作,通过审查或验收。

2.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工作人员,完成国家或自治区(省、部)、盟市(厅局)级、县(处)级重点项目,或重点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对行业发展有促进作用,成果经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3.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工作人员,完成难度较大的项目(包括制定标准、规程规范、技术开发及推广等),对提高企业市场占有率,合理设计、配置、利用企业生产要素,提高质量、保障安全,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经验收认定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工作人员,完成的项目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省、部)科技进步奖,或获得自治区(省、部)级、盟市(厅局)级优秀设计或优质工程等专项奖。

5.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工作人员,提出科技建议、合理化建议,对科技进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提升或行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并被自治区(省、部)、盟市(厅局)级、县(处)级有关部门采纳。

6.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工作人员,生产过程中保证安全高效运行;在设计、施工、设备检修、修造过程中保证质量、缩短工期节约投资,经实践检验,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技术指标水平先进,有较大的推广价值。

7.在旗县、乡镇苏木从事电力工程技术的人员,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一项为企业生产经营和乡村振兴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因技术管理业绩突出,项目承担单位或本人受到盟市(厅局)级表彰奖励。

(四)作品成果

申报人取得工程师职称后,撰写过下列技术报告或论著1项以上:

1.独立撰写过本人直接参加的重要工作的正式技术报告,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实用价值。

2.在自治区(省、部)及以上组织的学术会议、或在国家批准出版的科技期刊上发表过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或技术论文。

3.作为主要作者,正式出版过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

4.编写或修订公开出版发行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或教材、技术手册。

5.主持盟市(厅局)级单位委托的制定或修改有关规程、技术规范、导则等的编写工作。

第十四条  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或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新的管理方法;依据本专业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研究、设计、生产;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或交叉学科的理论知识与技术。

(二)工作能力

1.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总结撰写技术性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2.具有指导、审核本专业助理工程师学习、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在直接参加完成的工作中,取得下列工作成果1项以上:

1.作为工作人员或参与者,完成地方项目的可研设计、施工调试、流程优化等工作,通过审查或验收。

2.作为工作人员或参与者,完成自治区(省、部)、盟市(厅局)级、县(处)级重点项目,或重点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对行业发展有促进作用,成果经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3.作为工作人员或参与者,完成一定难度的项目(包括制定质量标准、规程规范、技术开发及推广等),对提高企业市场占有率;合理设计、配置、利用企业生产要素;提高质量、保障安全;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经验收认定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作为工作人员或参与者,完成的项目获得自治区(省、部)科技进步奖,或获得自治区(省、部)级、盟市(厅局)级优秀设计或优质工程等专项奖。

5.作为工作人员或参与者,提出科技建议、合理化建议,经同行评议,认为对科技进步、企业生产管理水平提升或行业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并被盟市(厅局)级、县(处)级有关部门采纳。

6.作为工作人员或参与者,生产过程中保证安全高效运行;在设计、施工、设备检修、修造过程中保证质量、缩短工期节约投资,经实践检验,取得一定的社会效应或经济效益,技术指标优良,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7.在旗县、乡镇苏木从事电力工程技术的人员,参与完成1项为企业生产经营和乡村振兴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因技术管理业绩突出,所在单位受到盟市(厅局)级表彰奖励,或本人获盟市(厅局)级表彰奖励。

(四)作品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撰写过下列技术报告1项以上:

1.撰写过本人直接参加工作的正式技术报告。要求主要数据齐全、准确、文字通顺,结论正确,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或实用性。

2.在自治区(省、部)及以上组织的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国家批准出版的科技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有关的论文;或在内部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有关的论文。

3.作为参加者,出版过本专业领域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

4.作为执笔者,参加过本专业领域教材或技术手册的编写工作。

5.参加制定或修改有关规程、技术规范、导则、规章等的编写工作。

第十五条  助理工程师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解决本单位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标准修编、流程优化中一般问题的能力,并取得一定工作业绩。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  技术员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电力工程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学术期刊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以刊载研究发现和创新成果的学术论文、文献为主的定期连续出版物。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电力工程专业技术人才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电力行业协会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电力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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