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2-02393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22〕42号
成文日期 2022-06-06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2-02393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22〕42号
成文日期 2022-06-06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09 16:27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字体: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困难企业缓缴范围

(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具体扩围行业名单以人社部发〔2022〕31号文件所列行业为准。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各地不得自行扩大缓缴行业范围。

(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受疫情严重影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三)切实维护职工权益。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保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二、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

(一)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及其他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已享受30%稳岗返还政策的企业,由经办机构采取补差的方式进行返还。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

(二)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统筹地区,可对因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的统筹地区,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按每名参保人员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三)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以企业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由同一经办机构经办,具体经办机构由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三、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认定条件

(一)受疫影响严重地区的认定条件。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并实施全域静态管理的旗县(市、区),可以认定为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一个区符合认定条件的,相邻区可一并参照执行。

(二)扩围行业中困难企业缓缴认定条件。申请缓缴前连续缴纳三项社保费超过六个月的企业(单位),以及申请缓缴前成立不足六个月、没有欠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为生产经营困难企业:

1.企业(单位)亏损,申请当月企业银行存款不足以按参保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职工工资的;

2.申请缓缴企业(单位)承诺缓缴期满后足额补缴三项社保费的。

四、缓缴实施程序

(一)受疫影响严重地区的认定实施备案制。申报认定受疫影响严重地区的旗县(市、区),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含计划单列市)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备案申请。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会商提出备案意见。

(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缓缴三项社保费,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可根据2020年实施社保费“减免缓”政策划型结论,向相关中小微企业出具告知书,通知企业自愿选择缓缴期限。对未列入2020年实施社保费“减免缓”政策划型范围、2020年以后成立以及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中小微企业,各地可参照《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0〕19号)有关规定划型。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符合缓缴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通报同级税务部门实施缓缴;不符合缓缴条件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不予缓缴原因。

(三)扩围行业困难企业缓缴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单位填写《扩围行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单位)缓缴申报认定表》并持申报当月银行流水,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2.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实申报单位参保情况,对照银行流水和参保人数,审核申报单位资金状况并提出审核意见。

3.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报请同级扩围行业困难企业工作小组进行确认,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认定结论,7个工作日内反馈申报单位。认定结论同步抄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五、责任分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成立扩围行业困难企业认定小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做好受疫情影响地区认定工作,指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做好企业划型、确定中小微企业缓缴期限、扩围行业困难企业认定等工作。自治区财政厅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筹措等工作,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自治区税务局指导各级税务部门按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单位缓缴信息,免收缓缴期间单位缴费部分滞纳金。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切实落实缓缴政策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各地要大力推进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方便企业,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

六、其他事项

(一)本文下发前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可自2022年5月起缓缴三项社保费。本文下发后被确认为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缓缴三项社保费的时间从实施静态管理之月起算。本文下发后被确认为扩围行业困难企业,缓缴三项社保费的起算时间从2022年5月开始。

(二)根据本通知做出的认定结论,只作为2022年缓缴三项社保费的依据,不作其他用途。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对作出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保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附件:1.扩围行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单位)缓缴申报认定表

2.扩围行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认定结论通知书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2〕3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6月6日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一键下载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2-02393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22〕42号
成文日期 2022-06-06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pg电子游戏官网入口

发布时间:2022-06-09 16:27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困难企业缓缴范围
  (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具体扩围行业名单以人社部发〔2022〕31号文件所列行业为准。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各地不得自行扩大缓缴行业范围。
   (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受疫情严重影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三)切实维护职工权益。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保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二、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
  (一)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及其他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已享受30%稳岗返还政策的企业,由经办机构采取补差的方式进行返还。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
  (二)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统筹地区,可对因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的统筹地区,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按每名参保人员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三)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以企业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由同一经办机构经办,具体经办机构由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三、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认定条件
  (一)受疫影响严重地区的认定条件。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并实施全域静态管理的旗县(市、区),可以认定为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一个区符合认定条件的,相邻区可一并参照执行。
  (二)扩围行业中困难企业缓缴认定条件。申请缓缴前连续缴纳三项社保费超过六个月的企业(单位),以及申请缓缴前成立不足六个月、没有欠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为生产经营困难企业:
  1.企业(单位)亏损,申请当月企业银行存款不足以按参保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职工工资的;
  2.申请缓缴企业(单位)承诺缓缴期满后足额补缴三项社保费的。
  四、缓缴实施程序
  (一)受疫影响严重地区的认定实施备案制。申报认定受疫影响严重地区的旗县(市、区),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含计划单列市)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备案申请。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会商提出备案意见。
  (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缓缴三项社保费,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可根据2020年实施社保费“减免缓”政策划型结论,向相关中小微企业出具告知书,通知企业自愿选择缓缴期限。对未列入2020年实施社保费“减免缓”政策划型范围、2020年以后成立以及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中小微企业,各地可参照《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0〕19号)有关规定划型。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符合缓缴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通报同级税务部门实施缓缴;不符合缓缴条件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不予缓缴原因。
  (三)扩围行业困难企业缓缴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单位填写《扩围行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单位)缓缴申报认定表》并持申报当月银行流水,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2.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实申报单位参保情况,对照银行流水和参保人数,审核申报单位资金状况并提出审核意见。
  3.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报请同级扩围行业困难企业工作小组进行确认,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认定结论,7个工作日内反馈申报单位。认定结论同步抄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五、责任分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成立扩围行业困难企业认定小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做好受疫情影响地区认定工作,指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做好企业划型、确定中小微企业缓缴期限、扩围行业困难企业认定等工作。自治区财政厅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筹措等工作,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自治区税务局指导各级税务部门按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单位缓缴信息,免收缓缴期间单位缴费部分滞纳金。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切实落实缓缴政策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各地要大力推进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方便企业,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
  六、其他事项
  (一)本文下发前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可自2022年5月起缓缴三项社保费。本文下发后被确认为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缓缴三项社保费的时间从实施静态管理之月起算。本文下发后被确认为扩围行业困难企业,缓缴三项社保费的起算时间从2022年5月开始。
  (二)根据本通知做出的认定结论,只作为2022年缓缴三项社保费的依据,不作其他用途。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对作出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保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附件:1.扩围行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单位)缓缴申报认定表
             2.扩围行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认定结论通知书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2〕3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6月6日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困难企业缓缴范围

(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具体扩围行业名单以人社部发〔2022〕31号文件所列行业为准。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各地不得自行扩大缓缴行业范围。

(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受疫情严重影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三)切实维护职工权益。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保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二、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

(一)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及其他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已享受30%稳岗返还政策的企业,由经办机构采取补差的方式进行返还。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

(二)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统筹地区,可对因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的统筹地区,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按每名参保人员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三)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以企业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由同一经办机构经办,具体经办机构由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三、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认定条件

(一)受疫影响严重地区的认定条件。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并实施全域静态管理的旗县(市、区),可以认定为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一个区符合认定条件的,相邻区可一并参照执行。

(二)扩围行业中困难企业缓缴认定条件。申请缓缴前连续缴纳三项社保费超过六个月的企业(单位),以及申请缓缴前成立不足六个月、没有欠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为生产经营困难企业:

1.企业(单位)亏损,申请当月企业银行存款不足以按参保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职工工资的;

2.申请缓缴企业(单位)承诺缓缴期满后足额补缴三项社保费的。

四、缓缴实施程序

(一)受疫影响严重地区的认定实施备案制。申报认定受疫影响严重地区的旗县(市、区),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含计划单列市)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备案申请。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会商提出备案意见。

(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缓缴三项社保费,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可根据2020年实施社保费“减免缓”政策划型结论,向相关中小微企业出具告知书,通知企业自愿选择缓缴期限。对未列入2020年实施社保费“减免缓”政策划型范围、2020年以后成立以及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中小微企业,各地可参照《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0〕19号)有关规定划型。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符合缓缴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通报同级税务部门实施缓缴;不符合缓缴条件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不予缓缴原因。

(三)扩围行业困难企业缓缴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单位填写《扩围行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单位)缓缴申报认定表》并持申报当月银行流水,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2.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实申报单位参保情况,对照银行流水和参保人数,审核申报单位资金状况并提出审核意见。

3.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报请同级扩围行业困难企业工作小组进行确认,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认定结论,7个工作日内反馈申报单位。认定结论同步抄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五、责任分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成立扩围行业困难企业认定小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做好受疫情影响地区认定工作,指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做好企业划型、确定中小微企业缓缴期限、扩围行业困难企业认定等工作。自治区财政厅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筹措等工作,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自治区税务局指导各级税务部门按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单位缓缴信息,免收缓缴期间单位缴费部分滞纳金。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切实落实缓缴政策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各地要大力推进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方便企业,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

六、其他事项

(一)本文下发前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可自2022年5月起缓缴三项社保费。本文下发后被确认为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缓缴三项社保费的时间从实施静态管理之月起算。本文下发后被确认为扩围行业困难企业,缓缴三项社保费的起算时间从2022年5月开始。

(二)根据本通知做出的认定结论,只作为2022年缓缴三项社保费的依据,不作其他用途。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对作出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保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附件:1.扩围行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单位)缓缴申报认定表

2.扩围行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认定结论通知书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2〕3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6月6日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相关文档: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