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3-06556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19〕65号
成文日期 2019-03-10 公文时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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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内人社发〔2019〕65号
成文日期 2019-03-10
公文时效 有效

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0 19:45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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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组织(人事)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以下简称《奖励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

《奖励规定》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把握事业单位特点,规范奖励工作,丰富奖励形式,发挥正向激励作用,建立了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配套政策法规文件,是新时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的基本遵循,为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加强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队伍建设提供了制度支撑。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要深入学习《奖励规定》,熟练掌握奖励工作的基本原则、条件种类、权限程序、实施监督等要求,结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政策法规建立科学的考评工作机制,确保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明确权限,分级分类管理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分级分类负责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自治区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奖励,按照下列权限进行:

(一)嘉奖。自治区、盟市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旗县级以下事业单位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二)记功。自治区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盟市级以下事业单位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三)记大功。报自治区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四)授予荣誉称号。授予称号以及荣誉称号,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规范程序,抓好组织实施

(一)制定奖励工作方案。奖励工作方案包括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比例(名额)、程序和纪律要求等,经批准后在奖励单位予以公布。各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制定、批准奖励工作方案,并分别按照嘉奖、记功、记大功等相应的管理权限报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

(二)提出表彰奖励建议名单。制定奖励工作方案的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机关(部门),按照奖励条件和定期奖励、及时奖励的比例(名额)等要求,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结果及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工作等方面表现,提出奖励建议名单,并填写奖励审批表(附件一),逐级上报至批准奖励工作方案的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机关(部门)。

(三)奖励审批。根据需要组织评选或者听取业内专家、服务对象等有关方面意见;对拟奖励名单,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涉及领导人员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四)公示。在奖励决定单位管辖范围内对拟奖励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予公示。

(五)作出奖励决定并予以公布。奖励决定单位作出奖励决定并公布。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向社会公布。

(六)备案。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作出的奖励决定,填写奖励备案表,应当在1个月内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四、严格标准,确保落实到位

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给予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2%,事业单位整体表现突出的,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一般不超过25%。

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应当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倾斜,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领导干部奖励比例,应不超过班子成员的20%。旗县级以下事业单位的奖励比例(名额)可以根据实际在本旗县范围内统筹使用。

对于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别参照公务员奖励的嘉奖、记二等功、记一等功一次性奖金1500、6000、1200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有重合时,以就高原则给予一次性奖金。经批准的奖励所需经费,通过相关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三、强化监督,发挥引领作用

为保障奖励工作有序进行,坚持把监督贯穿奖励实施全过程,强调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纪律,在审批时,要根据需要组织评选或听取业内专家、服务对象和纪检监察机关意见,从制度上防止“带病奖励”;对违反规定获得或实施奖励的,要按程序撤销奖励,追究责任,作出处理。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结合实际以内部通报表扬、评优评先等形式进行褒奖,并在工作上、生活上给予关心关怀,激励其珍惜和保持荣誉,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附件: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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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3-10 19:45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 各盟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组织(人事)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以下简称《奖励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奖励规定》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把握事业单位特点,规范奖励工作,丰富奖励形式,发挥正向激励作用,建立了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配套政策法规文件,是新时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的基本遵循,为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加强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队伍建设提供了制度支撑。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要深入学习《奖励规定》,熟练掌握奖励工作的基本原则、条件种类、权限程序、实施监督等要求,结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政策法规建立科学的考评工作机制,确保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二、明确权限,分级分类管理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分级分类负责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自治区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奖励,按照下列权限进行:(一)嘉奖。自治区、盟市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旗县级以下事业单位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二)记功。自治区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盟市级以下事业单位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三)记大功。报自治区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四)授予荣誉称号。授予称号以及荣誉称号,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三、规范程序,抓好组织实施(一)制定奖励工作方案。奖励工作方案包括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比例(名额)、程序和纪律要求等,经批准后在奖励单位予以公布。各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制定、批准奖励工作方案,并分别按照嘉奖、记功、记大功等相应的管理权限报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二)提出表彰奖励建议名单。制定奖励工作方案的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机关(部门),按照奖励条件和定期奖励、及时奖励的比例(名额)等要求,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结果及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工作等方面表现,提出奖励建议名单,并填写奖励审批表(附件一),逐级上报至批准奖励工作方案的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机关(部门)。(三)奖励审批。根据需要组织评选或者听取业内专家、服务对象等有关方面意见;对拟奖励名单,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涉及领导人员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四)公示。在奖励决定单位管辖范围内对拟奖励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予公示。(五)作出奖励决定并予以公布。奖励决定单位作出奖励决定并公布。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向社会公布。(六)备案。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作出的奖励决定,填写奖励备案表,应当在1个月内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四、严格标准,确保落实到位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给予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2%,事业单位整体表现突出的,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一般不超过25%。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应当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倾斜,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领导干部奖励比例,应不超过班子成员的20%。旗县级以下事业单位的奖励比例(名额)可以根据实际在本旗县范围内统筹使用。对于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别参照公务员奖励的嘉奖、记二等功、记一等功一次性奖金1500、6000、1200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有重合时,以就高原则给予一次性奖金。经批准的奖励所需经费,通过相关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监制。三、强化监督,发挥引领作用为保障奖励工作有序进行,坚持把监督贯穿奖励实施全过程,强调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纪律,在审批时,要根据需要组织评选或听取业内专家、服务对象和纪检监察机关意见,从制度上防止“带病奖励”;对违反规定获得或实施奖励的,要按程序撤销奖励,追究责任,作出处理。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结合实际以内部通报表扬、评优评先等形式进行褒奖,并在工作上、生活上给予关心关怀,激励其珍惜和保持荣誉,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附件: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3月10日

各盟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组织(人事)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以下简称《奖励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

《奖励规定》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把握事业单位特点,规范奖励工作,丰富奖励形式,发挥正向激励作用,建立了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配套政策法规文件,是新时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的基本遵循,为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加强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队伍建设提供了制度支撑。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要深入学习《奖励规定》,熟练掌握奖励工作的基本原则、条件种类、权限程序、实施监督等要求,结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政策法规建立科学的考评工作机制,确保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明确权限,分级分类管理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分级分类负责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自治区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奖励,按照下列权限进行:

(一)嘉奖。自治区、盟市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旗县级以下事业单位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二)记功。自治区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盟市级以下事业单位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三)记大功。报自治区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四)授予荣誉称号。授予称号以及荣誉称号,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规范程序,抓好组织实施

(一)制定奖励工作方案。奖励工作方案包括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比例(名额)、程序和纪律要求等,经批准后在奖励单位予以公布。各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制定、批准奖励工作方案,并分别按照嘉奖、记功、记大功等相应的管理权限报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

(二)提出表彰奖励建议名单。制定奖励工作方案的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机关(部门),按照奖励条件和定期奖励、及时奖励的比例(名额)等要求,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结果及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工作等方面表现,提出奖励建议名单,并填写奖励审批表(附件一),逐级上报至批准奖励工作方案的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机关(部门)。

(三)奖励审批。根据需要组织评选或者听取业内专家、服务对象等有关方面意见;对拟奖励名单,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涉及领导人员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四)公示。在奖励决定单位管辖范围内对拟奖励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予公示。

(五)作出奖励决定并予以公布。奖励决定单位作出奖励决定并公布。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向社会公布。

(六)备案。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作出的奖励决定,填写奖励备案表,应当在1个月内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四、严格标准,确保落实到位

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给予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2%,事业单位整体表现突出的,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一般不超过25%。

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应当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倾斜,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领导干部奖励比例,应不超过班子成员的20%。旗县级以下事业单位的奖励比例(名额)可以根据实际在本旗县范围内统筹使用。

对于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别参照公务员奖励的嘉奖、记二等功、记一等功一次性奖金1500、6000、1200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有重合时,以就高原则给予一次性奖金。经批准的奖励所需经费,通过相关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三、强化监督,发挥引领作用

为保障奖励工作有序进行,坚持把监督贯穿奖励实施全过程,强调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纪律,在审批时,要根据需要组织评选或听取业内专家、服务对象和纪检监察机关意见,从制度上防止“带病奖励”;对违反规定获得或实施奖励的,要按程序撤销奖励,追究责任,作出处理。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结合实际以内部通报表扬、评优评先等形式进行褒奖,并在工作上、生活上给予关心关怀,激励其珍惜和保持荣誉,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附件: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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