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3-05442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劳社办字〔2007〕111号
成文日期 2007-05-10 公文时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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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劳社办字〔2007〕111号
成文日期 2007-05-10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参加养老保险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地方安置养老保险关系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5-15 14:5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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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劳社办字〔2007〕111号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军分区,武警各中队: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135 号)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总后勤部司令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总后勤部司令部关于做好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地方安置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2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民政部门接收安置。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符合移交民政部门安置条件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将移交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余额和移交当年剩余月份的养老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中止养老保险关系。在职人员仍按内劳社办字〔2000〕4 号文件规定执行。军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现行安置政策规定,切实做好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军区后勤部

武警内蒙古总队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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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07-05-10 公文时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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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5-15 14:5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参加养老保险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地方安置养老保险关系处理问题的通知, 内劳社办字〔2007〕111号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军分区,武警各中队: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135 号)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总后勤部司令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总后勤部司令部关于做好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地方安置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2 号),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民政部门接收安置。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符合移交民政部门安置条件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将移交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余额和移交当年剩余月份的养老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中止养老保险关系。在职人员仍按内劳社办字〔2000〕4 号文件规定执行。军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现行安置政策规定,切实做好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军区后勤部武警内蒙古总队二〇〇七年五月十日

内劳社办字〔2007〕111号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军分区,武警各中队: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135 号)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总后勤部司令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总后勤部司令部关于做好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地方安置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2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民政部门接收安置。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符合移交民政部门安置条件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将移交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余额和移交当年剩余月份的养老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中止养老保险关系。在职人员仍按内劳社办字〔2000〕4 号文件规定执行。军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现行安置政策规定,切实做好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军区后勤部

武警内蒙古总队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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