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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稽核风险防控相关工作解读

时间: 2022-09-23 15:15
嘉宾: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稽核风险防控处三级调研员 吕建
摘要: 为进一步加强人社政策宣传,聚焦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人社政策,我们推出了系列“处长在线访谈”,邀请厅系统处室单位负责同志进行政策解读,分期呈现。首批“处长在线访谈”内容涵盖社保待遇领取、社保卡办理使用、工伤保险助企纾困等政策,敬请关注。

文字实录: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期在线访谈栏目。

今天我们很高兴邀请到了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稽核风险防控处副处长、三级调研员 吕建。

他将就社保稽核风险防控的有关工作进行解读,并就群众关心关注的相关问题与大家进行交流。

吕处长,您好,欢迎您来到我们的演播间。

吕建:

主持人好,大家好!很高兴在这里与大家交流。借此机会,我向一直以来关心、支持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广大网民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问题1:好的,首先请您介绍一下,稽核风险防控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简单说,稽核风险防控处的重要职责就是维护社会保险基金运行安全。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就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维护社保基金安全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要进一步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织密社会保障安全网,为广大人民提供更可靠、更充分的保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守护好每一分‘养老、‘保命钱”。

随着养老保险参保覆盖面不断扩大,基金规模大幅增加,社保基金风险管理力度也随之不断加大

近年来,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与各部门数据联网、各险种数据比对等手段,反欺诈,防冒领,筛查重复领取,失信联合惩戒,坚决对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说“不”,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问题2:那么,目前主要有哪些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

答:目前发现的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是死亡冒领。退休人员或其遗属死亡丧失领取条件后,其亲属或参保单位不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死亡,造成冒领社会保险待遇;

二是在押服刑人员判刑后,参保单位或其亲属未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造成养老金违规支付;

三是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多地参保,多地办理退休手续后,违规重复领取养老金;

四是个别人员采取欺诈、骗保手段,违法套取养老保险基金。

问题3、好的,那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稽核程序和手段是什么?

答: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一直是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的重要工作。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防控手段越来越先进,防控目标越来越精准,基金安全“防护网”越织越牢。

社保经办部门通过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疑点数据信息分析,通过以上稽核核查方式对违规领取待遇人员或其亲属送达告知书,责令清退并返还违规领取的社保待遇。               

针对违规领取待遇的问题我们采取的措施:

一是我们与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卫健委、高院、检察院等多部门进行数据共享,定期开展数据比对,利用各险种数据库与各部门数据进行比对,筛查违规领取社保待遇人员信息并清退和追缴。

二是通过与人社部“参保待遇状态查询系统”对接,在待遇发放前进行数据比对,提前阻止违规领取社保待遇发生。

问题4、好的,那请您介绍一下,领取待遇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未及时报备或注销,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应该怎么处理?

答:领取待遇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备或注销,导致持续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或亲属蓄意冒领的,死亡人员参保单位或其亲属应当在30日内向相关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并及时退还死亡期间发放或冒领的社会保险待遇。

问题5、服刑人员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应该怎么处理?

答:服刑人员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应该由服刑人员前原参保位或其亲属及时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其服刑情况,因未及时报告导致多领、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领取人应退还服刑期间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

问题6、那在什么情形下,领取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应该退还多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

答:领取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待遇领取人应及时向相关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尽快退还:(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其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六)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七)经人社部门确认属于丧失待遇享受资格的其他情形。

问题7、参保人员不得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具体规定有哪些?

答:一是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企业职工与机关事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同一人员不得异地、本地重复领取同险种或跨险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有重复领取的,只能选择保留其中一项合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重复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应予清理,并退还重复领取部分。

二是对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除外)和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的参保人员,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不得全额重复领取,违规领取的待遇应予以退还。

其他经人社部门认定不符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已经领取的应予退还。

问题8、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有哪些法律后果?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3.对符合失信行为情形的,依法将当事人纳入社保领域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请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及其家属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如有违法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请自觉、主动足额退还。经告知后仍拒不退还的,由公安、人社部门依法实施社会保险失信人员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切实保障每一位参保人的公平权益。

主持人:

好的,感谢您的耐心解答,同时也感谢网友们的收看,本期节目就到这里,下期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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