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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助力企业纾困政策解读

时间: 2022-08-22 11:51
嘉宾: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工伤保险业务处副处长 郝峰
摘要: 为进一步加强人社政策宣传,聚焦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人社政策,我们推出了系列“处长在线访谈”,邀请厅系统处室单位负责同志进行政策解读,分期呈现。首批“处长在线访谈”内容涵盖社保待遇领取、社保卡办理使用、工伤保险助企纾困等政策,敬请关注。

文字实录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期在线访谈栏目。

今天我们很高兴邀请到了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工伤保险业务处副处长 郝峰

他将对工伤保险助力企业纾困政策进行解读,并就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与大家进行交流。

郝处长,您好,欢迎您来到我们的演播间。

郝峰:

主持人好,大家好!很高兴在这里与大家交流。借此机会,我向一直以来关心、支持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广大网民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主持人:

今年以来,人社部等部委出台了关于延续实施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和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明确了2022年工伤保险费缓、降政策的实施范围、申请条件。这些措施,对于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发展都有重要意义。

问:那么,目前工伤保险为企业减负纾困主要有哪些具体政策措施呢?

答:近年来,工伤保险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现行的减负纾困措施主要是延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

问:那请您先给大家介绍一下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答: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是国家为纾解企业经营困难,加大惠企支持力度的一项重要举措。2018年5月—2022年4月,我区连续4年执行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今年5月,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三部门下发了《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对2022年再次延续实施工伤保险降费率政策进行了明确、细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实施范围:自治区范围内参保的二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不含一类行业)。

(二)实施期限:

政策执行期2022年5月1日-2023年4月30日;

(三)实施办法:往年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是按照全区工伤保险基金结存规模和可支付月数统一进行调整。考虑到各地基金收支结构不均衡,部分地区基金支付压力大的情况,今年延续实施降费政策,采取总体降低,分类施策的办法进行。即按照各地基金结存可支付月数确定费率调整办法,不再进行统一调整,确保全区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稳定。在保持国家八档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等6个盟市自治区本级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18-23个月有2个盟市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以下的通辽市、赤峰市等6个盟市以现行费率执行。现行费率指2018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前适用的费率。

目前,已对全区各盟市费率统一进行了调整。今年延续实施降费政策,全区工伤保险平均费率降至0.55%。预计全年为企业减负4.7亿元,惠及3.5万户企业。

问:接下来,再请您介绍一下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政策。

答:今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要求,抓好特困行业纾困政策落实,人社部门会同税务、财政等部门出台了阶段性缓缴特困行业企业社会保险费、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范围政策措施。先后下发《关于阶段性缓缴特困行业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65号)和《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42号)。这项政策涉及企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主要政策包括四方面:

(一)适用范围: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部分企业,包括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以及按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对餐饮、零售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按照扩围政策,农副食品加工业、医药制造等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均可申请缓缴工伤保险费;对受疫情严重影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等,也可申请缓缴工伤保险费。

(二)实施期限:对于17个特困行业,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4月至20233月;对受疫情严重影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缓缴期限到2022年年底。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2022年4月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办理流程: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缓缴工伤保险费。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申请时,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准。登记信息难以划分行业类型的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补缴费款及待遇处理:一是企业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由税务部门提醒企业补缴缓缴的工伤保险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工伤保险费。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工伤保险费。二是在缓缴期间限内,工伤职工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办理,不影响职工正常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主持人:

好的,感谢您的耐心解答,同时也感谢网友们的收看,本期节目就到这里,下期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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