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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相关政策解读(下)

时间: 2022-08-17 23:20
嘉宾: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处处长、一级调研员 张延兵
摘要: 为进一步加强人社政策宣传,聚焦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人社政策,我们推出了系列“处长在线访谈”,邀请厅系统处室单位负责同志进行政策解读,分期呈现。 首批“处长在线访谈”内容涵盖社保待遇领取、社保卡办理使用、工伤保险助企纾困等政策,敬请关注。

文字实录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期在线访谈栏目。

今天我们很高兴邀请到了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处处长、一级调研员   张延兵。

她将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工作进行解读,并就群众关心关注的相关问题与大家进行交流。

张处长,您好,欢迎您来到我们的演播间。

张处长:

主持人好,大家好!很高兴在这里与大家交流。借此机会,我向一直以来关心、支持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广大网民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问:目前开展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有哪些政策规定?

答:有四项政策涉及养老金发放,需要特别说明:

一是按照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年通过多种认证方式,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一年内未进行任何形式资格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将暂停养老金待遇发放并及时进行核查。

二是退休人员去世或被判刑入监,其亲属应及时向原工作单位报告,工作单位应于死亡或判决入监的的当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减少或暂停发放,社保经办机构从其去世或判刑入监的次月及时停发或暂停发放养老金。

三是按照政策规定,养老金每人只能享受一份。在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养老制度衔接过程中出现重复领取,本人按规定选取保留一份,并主动到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它待遇停发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回重复领取金额。

四是恶意侵占、冒领且拒不返还的,经正常的告知、催还等行政程序仍不如期退还的,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问:目前发现的重复、欺诈冒领养老金的主要行为类型?

答:201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有关负责人进行了专门的司法解释,并列举了6种骗取养老金的行为:

1、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养老金;

2、冒用他人档案材料或伪造人事档案材料参保退休骗取养老金;

3、退休人员被判刑、失踪,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养老金;

4、伪造死亡证明、虚构死亡时间,骗取养老金;

5、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参保资料办理参保补费手续骗取养老金;

6、其他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养老金。

问:国家对死亡冒领、欺诈骗保有哪些法律规定

答: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恶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所骗资金,并处骗取金额2—5倍的罚款。

2014年,全国人大第八次会议做出司法解释,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罪”的行为,这标志着欺诈、冒领养老金行为“入刑”,将按照刑事案件处理。

201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受理社会保险欺诈举报、投诉。经检查和调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对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201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对丧失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后继续领取或欺诈冒领行为,都将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主持人:

好的,感谢您的耐心解答,同时也感谢网友们的收看,本期节目就到这里,下期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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